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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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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21 13:27:13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092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 〔2015〕225号)和《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 第198号)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河南省正式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96号
发布日期 2015-10-21 生效日期 2015-10-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0573/14228.html
  为全面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 〔2015〕225号)和《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 第198号)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河南省正式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过渡期的设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期。
 
  二、过渡期间的申报。过渡期间食品生产申请人按原申报方式提出申请,即以申证单元作为一条申报信息进行申报,不以申请人为单位进行申报。申请生产多个食品类别的,申请人应按照目前的许可管理权限划分,分别向相应的许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查。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四、证书发放。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启用前,仍按照现有的食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进行许可编号和延续使用旧版证书。持有过渡期内发放的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 于2016年1月1日后,可到原许可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换发新版证书,原证号可在副本中予以一一载明。换发后的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五、延续换证的要求。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对过渡期内即将到期换证的企业,采取短信提醒、下发督办通知单等形式,督促企业尽快完成延续换证工作,并对过渡期内发放的证书做好统计、登记。
 
  特此公告。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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