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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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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01 10:10:13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7005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就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式样、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情况、等等有关事宜进行说明。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98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2015-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09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二、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生产者在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三、持有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五、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其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 
2.   《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doc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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