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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5〕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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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16 02:25:57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51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1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食生〔2015〕239号
发布日期 2015-10-15 生效日期 2015-10-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old.hljda.gov.cn/show.aspx?newsid=21916&typeid=18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1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白酒是我省列入全链条监管的重点品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总局《指导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追溯制度和记录要求,以及省局下发的《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规定,结合重点品种全链条监管工作,组织辖区监管部门潜心研究,加强指导,落实责任,抓严抓实,确保辖区内白酒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并有效落实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按照总局“企业建立,部门指导,运行有效”的基本原则,省局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平台建设及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牢固树立全链条监管理念,负责组织辖区监管部门将白酒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录入省局开发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电子信息追溯及动态监管系统,并将日常检查情况和企业抽检监测情况实时录入动态监管系统;企业负责结合实际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并不断完善、有效实施,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或利用省局开发的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运行的适用性、完整性、连续性,真正做到“六可”,即来源可溯源、去向可追踪、风险可管控、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保障白酒质量安全。
 
  三、加强指导,确保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有效落实
 
  各地要及时准确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精神,将企业依法自行建立和完善质量追溯制度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宣传培训到位,同时加强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追溯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以质量安全信息记录为核心和基础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信息记录不仅要涵盖总局规定的记录,还要根据企业实际尽量涵盖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记录,鼓励与经营环节有效对接,实现全链条追溯管理,确保产品从原辅材料采购到出厂销售所有环节,都可有效追溯。同时,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质量安全信息记录与保存的基本要求,保障记录的真实、准确、科学、系统性,做到“五清晰两不能”:原辅材料使用清晰、生产过程管控清晰、时间节点清晰、设备设施运行清晰、岗位履职情况清晰,所有记录和信息应当在技术上、制度上保证不能修改、不能灭失。
 
  四、严格检查,切实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白酒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以追溯制度的建立为基础,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完善措施,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在10月30日前,将建立、完善和实施追溯制度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药监管部门报告。各地根据企业报告,要组织对白酒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认真检查企业建立质量追溯体系情况,看其制度是否完备、落实是否到位,是否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建立并有效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发现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并有效落实质量追溯制度的,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灭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试点示范,稳步推进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程
 
  各地要根据总局和省局意见,制定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具体措施。对推进有力、落实到位、对全省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区和有代表性的白酒生产企业,省局将作为试点予以推广,逐步覆盖所有白酒生产企业,提升白酒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我省白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省局也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和白酒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各地工作情况予以通报。请各地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白酒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包括本辖区白酒企业数量、生产经营状况、追溯体系建立、实施和落实情况,对企业帮扶指导、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建议等,上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麻志红,电话(传真):0451-88313169、88313167
 
  电子邮箱:979780109@qq.com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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