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明确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责任分工,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案件查办主体责任,提高全市食品药品执法办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实施食品药品案件分级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食品药品案件分级办理工作机制。强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案件查办主体职责,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点、线、面”网格化工作格局,全面提高稽查工作效能,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实施原则
食品药品案件分级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与考评,制定市、县(区)级案件分级办理工作具体办法,确保此项工作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考评等。
三、主要内容
(一)案件查办: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省局交办、市委市政府批办等上级交办案件;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事故涉及的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的重大疑难案件;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或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各类案件;可能产生全市范围重大不良影响等案件。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上级交办案件;辖区内日常检查所有监管对象(上级部门直接监管的除外)中发现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二)案件转办: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接到的各类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属于本级查办范围的予以立案查处,其他线索以案件转办单形式转由具有管辖权的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办,并负责督办。案件承办部门应根据办案期限等要求,完成案件查办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上报。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本着依法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案件查办及转办的范围和流程,确保转办案件有记录、有落实、有反馈。
(三)案件督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食药监稽〔2014〕96号),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案件督办工作应当突出重点督办、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对于案件复杂,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督办。
(四)案件协查: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药品案件协助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收集考核各县(区)案件协助调查工作情况,对市级的重大协助调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案件协助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助调查相关案件的处理工作。同时,按照案件协查属地管辖的原则,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可以授权具有管辖权的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办相关协助调查工作。对于上级授权承办的协查案件,承办部门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复函并抄报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案件评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案卷评查评议工作,强化层级执法监督作用,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完善纠错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现的案件查办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队伍建设,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整合和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切实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建设。进一步制定和细化案件层级查办职责分工,确保案件查办工作依法高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作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解决案件查办中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加强纵向横向联系,建立市县(区)联动、密切配合、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注重推动与公安部门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加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有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信息管理,狠抓督促落实。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管理,每月收集上报辖区内执法案件和线索、重大典型案件查办、涉刑移送案件等统计数据,定期分析总结办案经验、存在的问题的潜在的风险、科学研判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发展趋势。同时要将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纳入各级执法绩效考评当中,确保此项工作得到扎实有效落实。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