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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委托下放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20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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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14 10:55:08  来源: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2135
核心提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5号)要求,为进一步减少企业负担,提高备案效率,经研究,决定在《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2014〕99号)的基础上,将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进一步委托下放,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
发布单位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卫监督〔2015〕44号
发布日期 2015-05-15 生效日期 2015-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hfpc.gov.cn/xxgk/fgwj/zxwj/201505/t20150521_163164.htm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5号)要求,为进一步减少企业负担,提高备案效率,经研究,决定在《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2014〕99号)的基础上,将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进一步委托下放,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
 
  我省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首次申请、修订、延续、变更备案等均由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仍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备案标准需要报送的部门、单位等要求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2014〕99号)执行。
 
  三、已备案企业标准和信息报送要求
 
  各地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目录和盖章后的标准文本及电子版报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省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汇总各地备案信息并做好监测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企业标准备案下放是贯彻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之一,各地要从简政放权、务实为民的高度,从切实履职的角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快筹备,积极做好承接相关工作。要从人员、技术、管理等方面保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准备,做好对接
 
  自2015年6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原省卫生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2014〕99号)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受理本辖区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认真开展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不得推诿或拒绝企业合法备案要求,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同时,各地要及时报告备案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原我委备案的企业标准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加强指导,强化备案后的监督
 
  省卫生监督所要加强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接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相关单位的沟通,做好企业标准备案的业务指导和监测评估,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强对各地企业标准备案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各地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吴晶文,林 伟;电话:0591-87863907
 
  省卫生监督所 郑 曦,陈松青;电话:0591-87629597,0591-83575316;邮箱:fjhijdyk@126.com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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