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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 2014 〕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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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30 10:04:32  来源: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2841
核心提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5号),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服务方便企业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将由省卫生计生我委承担的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下放给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现发布关于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卫监督〔 2014 〕99号
发布日期 2014-08-26 生效日期 2014-08-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phb.gov.cn/zfshow.aspx?id=91457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5号),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服务方便企业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将由省卫生计生我委承担的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下放给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划分。
 
  (一)我省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请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延续、变更备案由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标准备案暂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
 
  (三)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首次备案。
 
  企业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首次备案时,应当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六份)及电子版;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4.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注明“本拟设立企业为食品生产企业”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5.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审查单(见附件2)。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备案。
 
  企业对原备案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应到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修订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见附件3);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修订前后的对照说明;
 
  4.修订后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六份)及电子版;
 
  5.原备案的企业标准两份。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因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原辅料或生产工艺无变化)或不涉及标准实质内容的文字和标准号等修订,可使用标准修订单的形式进行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单(一式六份)(见附件4);
 
  2.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3.属于依据的国家标准发生变化而进行修订的,企业需提供专家对修订后标准的审查意见(见附件5)。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
 
  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企业应当组织对原标准复审,复审后到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标准延续备案。延续备案的标准文本内容无改变的,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申请表(见附件6);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见附件3);
 
  3.原备案文本复印件一份。
 
  延续备案前的专家复审意见认为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的,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备案的要求提供材料并进行备案。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变更备案。
 
  企业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变更,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变更单(见附件4);
 
  2.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增加、调整或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和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增加、调整、变更子公司的,应提供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出具的变更证明、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组织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后需要进行修订的,企业应及时进行修订备案。未进行修订并备案,该企业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四、备案号及备案专用章。
 
  省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5××××S——****(年份代号),其中四位××××号为顺序号,顺序号依次编排。
 
  设区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为:059*(设区市行政区划代码)35××××(四位顺序号)S——****(年份代号)。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统一的格式(见附件7)制作本设区市备案专用章,并于9月20日前将印模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备案信息的公开和通报。
 
  为了便于公众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查询,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每月定期发布备案信息。同时,每月定期将上一个月备案登记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目录(见附件8)及标准文本分别送本级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汇总各设区市备案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高度重视,做好接收前的准备工作。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将此项工作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是简政放权、方便企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建立工作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准备工作,要从人员、技术、管理等方面保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原省卫生厅制定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备案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国家和地方标准跟踪工作,随时掌握标准调整情况,提高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水平。
 
  (三)关于企标备案交接有关问题。
 
  为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顺利下放和交接,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请各设区市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自2014年9月30日起,各设区市行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必须设立相关的服务事项,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得出现推诿或拒绝企业合法备案要求的现象。届时,省卫生计生委不再受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修订、延续、变更等事项。
 
  以往我委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我委沟通。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处   林伟;电话:0591--87863907
 
  省卫生监督所   陈桂冬,陈松青;电话:0591--87617523,83575316。
 
  附件: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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