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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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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14 02:03:41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256
核心提示:《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15〕166号
发布日期 2015-08-17 生效日期 2015-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9-1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qh.gov.cn/html/1670/290686.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7日
 
  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青政〔2015〕33号),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创业活力,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和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整合工商、质监、税务部门企业登记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行“一照一码”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持续形成大众创业热潮,为加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档案互认、一照一码”模式。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各类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中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年底前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整合企业登记职能,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和网上申请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登记效率,降低创业成本,方便企业准入。
 
  2.规范统一。以依法行政、方便群众、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简化、优化、一体化的原则和“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要求,整合文书材料,科学制定“三证合一”登记流程,推行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统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协同推进信息技术在公共管理、市场监管、信用约束等方面的广泛应用。
 
  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内容。
 
  1.建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将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
 
  “三证合一”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
 
  2.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18位数字和字母组成。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源的管理,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重错码核查机制,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2015年10月1日起,工商营业执照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设立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发放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旧证照号码的对应关系,质监、税务部门加快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内部管理业务系统的有序衔接,完成原发证件证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应和转换工作。其它相关部门也要做好原发证件证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应和转换工作,并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同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015年10月1日以前登记的企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渡期内营业执照申请换发工作,缴销已经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收取换照费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3.建立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以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升级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和交换接口程序,完善信息数据存储、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制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推进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登记业务软件系统改造升级,保障信息数据的共享和交换。加强省、市、县三级政务外网建设,加大网络传输带宽,保障网络传输速度,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提供网络支撑。统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在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的应用。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地区,以省级工商部门业务专网为依托,通过省级质监、税务部门业务专网进行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鼓励各部门通过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资格认定、行政处罚、司法协助等信息的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二)基本要求。
 
  1.推行“一窗受理”登记服务。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改革登记服务方式,在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将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分别受理登记申请,改为由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受理,申请人向有登记管辖权的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综合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咨询解答、申请初审、信息录入、材料扫描、档案整理、执照发放等基础性和辅助性工作。
 
  2.统一“三证合一”登记文书。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填报信息和登记材料,统一使用国家工商总局整合后的文书规范和格式规范,相同信息和材料不再重复填报、重复提交。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进一步减少和规范登记申请材料,方便企业准入。
 
  3.推行“三证合一”网上办理。积极推进互联网在企业登记管理中的应用,加快开发集申请、受理、公示、发照为一体的“三证合一”互联网受理窗口,推行“三证合一”网上办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在门户网站设置“三证合一”网上受理窗口,实现网上提交登记申请、网上反馈受理核准信息、网上公示登记信息和网上发照全程电子化,进一步方便企业提交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网上发照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对电子营业执照的部署统一实施。
 
  4.优化“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对到场提交登记申请的,由综合服务窗口当场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收到材料凭据,将相关信息和纸质申请材料(电子档案)录入、扫描上传到工商业务软件系统。通过互联网提交登记申请的,由综合服务窗口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凭受理通知书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电子档案后,进一步简化登记审核环节,按照“一审一核”和“审核合一”的程序进行审核,直接核发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凭证办理。
 
  综合服务窗口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后,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电子档案及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回传给质监、税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质监部门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税务部门定期将纳税等相关信息交换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5.建立企业登记档案共享互认制度。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后,申请信息、审核信息和电子登记档案在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部门之间共享、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档案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保存。
 
  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加快建设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加快推进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步伐,实现企业登记、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集中办理。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9月15日前,完成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设置、网络信息保障等工作,为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提供服务场所和网络基础。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改造升级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三证合一”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技术方案,8月20日前,质监、税务部门提出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需求,9月10日前,发改和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分别完成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和各自业务软件系统的升级改造,完成相关接口程序等的开发、测试和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9月15日前,完成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业务专网与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网络相互连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数据交换。互联网受理窗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三)加大信息化保障力度。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政务外网推广和使用。9月15日前,畅通省、市、县三级数据交换网络,制定信息数据存储、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制度,保障数据传输与安全。加快推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信息中心建设;9月底前,完成省工商局信息中心机构设置、专业人员招聘等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加强“三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三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尚未建成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地区,综合服务窗口暂时设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解决综合服务窗口帮办辅助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帮办辅助人员的管理。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部门负责综合服务窗口企业登记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8月31日前,完成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设置、工作制度制定等工作。9月15日前,完成帮办辅助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五)规范“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和各项制度。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9月15日前,完成相关制度清理和修改完善工作,为“一照一码”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共同制定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减少中间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省工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方式。坚持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9月15日前,公布“三证合一”登记条件、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企业登记基础信息通过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9月30日前,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部门共同制定“三证合一”登记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综合服务窗口切实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热情提供咨询服务。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四、加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市、州要按照国发〔2014〕20号、国发〔2015〕33号、国办发〔2015〕50号文件要求,建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领导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明确工作责任,为顺利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要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跟踪了解和检查指导,加大统筹督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发改、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做好网络、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三)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三证合一”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逐一分解任务,强化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做好“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证照换发、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三证合一”各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
 
  (四)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5日。
 地区: 青海 
 标签: 三证合一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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