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吉食药监食流通〔2015〕344号)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吉食药监食流通〔2015〕3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26 09:11:58  来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20
核心提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对我省部分市、县食品药品安全情况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几乎“家家有问题,处处有隐患”。食品流通环节问题主要体现在:许可证过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经销过期和“三无”食品、经营的食品达不到储存条件要求、经营者自律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发布单位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食药监食流通〔2015〕344号
发布日期 2015-08-21 生效日期 2015-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lfda.gov.cn/shipintzhikdh/22367.jhtml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对我省部分市、县食品药品安全情况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几乎“家家有问题,处处有隐患”。食品流通环节问题主要体现在:许可证过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经销过期和“三无”食品、经营的食品达不到储存条件要求、经营者自律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有效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各级局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格落实基层(分局)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按照网格化监管责任区划分,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考核到位。要突出抓好巡查重点,以“主体资格、经营条件、食品来源、食品外观、食品质量、食品广告、标签标识、从业人员、市场开办者责任、经营者自律”等为巡查的重点内容,切实解决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婴幼儿配方乳粉无批次全项检验合格报告和未设专区专柜及提示牌销售、肉及肉制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酸奶不具备冷藏条件、经销过期食品、现场制售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场所与娱乐区和生活区相混、散装食品无防蝇防尘设施,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差、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等问题。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食品市场突出问题
 
  要结合省局组织开展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大、消费者投诉集中的乳制品、肉及肉制品、散装白酒、地方民俗食品、小作坊食品和农贸市场、农村大集、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等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的治理整顿工作,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坚决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仿冒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三、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切实发挥检验检测作用
 
  各级局要强化食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建立完善检测工作制度,保障检测经费,充分发挥抽样检验和快检室(站)作用,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威慑力。要按照年初制定的检测计划,有效开展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确保食品质量检测工作落实到位。要突出检测重点,紧紧围绕农村、城乡结合部和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小超市等问题多发场所,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组织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在检验指标上,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为主,并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抽样地点和数量,均衡分布,使抽样结果能全面反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整体状况。要加强对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提示,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组织不合格食品及时有效退市,对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强化经营者自律建设,切实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
 
  要大力引导食品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的理念,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结合各地实际,严格监督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要加大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定责任义务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要组织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让食品经营者充分了解掌握新《食品安全法》的条款内容,不断提高依法经营责任意识,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