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冷冻冷藏业是食品冷链物流业态的重要环节,是监管工作的风险点和难点,事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大局,为规范食品冷冻库的经营行为,加强冷冻食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冷冻库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一、食品冷冻库的仓储规范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应的消毒、清洗、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必要的设施或者设备,冷藏、冰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定期校验温度(指示)计。
(三)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库或分区存放,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菌类产品等分类摆放。产品之间保鲜、贮存条件差异较大的或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同一仓库或存储区域内存放的不同产品间应有适当物理分隔。库内产品存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食品堆码应整齐,与墙面距离应不小于30cm,与地面距离应不小于10cm,与顶部照明灯具距离应不小于50cm;照明设备应加装防尘装置。
(五)需冷藏(冻)农产品应在适宜条件下贮存,根据产品特性设定相应的温湿度参数。
新鲜的蔬菜、水果应根据产品自身的生理特性选择适宜的温湿度和贮存方法。
生鲜肉、禽应贮存于温度0~4℃,相对湿度75%~85%的冷藏柜(库)内。
冷冻肉、禽、水产品应贮存于温度-18℃以下,相对湿度大于95%的冷冻柜(库)内。
(六)农产品中心温度应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堆积、挤压存放。
(七)使用保鲜剂等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有关要求,并建立使用登记台账。
二、食品冷冻库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一)提供食品冷冻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1.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主体资质,确保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具备合法的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食品仓储保管服务。
3.检查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寄储的食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或未经检疫检验的牲畜、禽类产品和无合法来源凭证的食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保证储存食品来源合法、可追溯。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建立食品进出库台账,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食品的品名、产地、进出库时间、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储存条件、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出库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食品进入冷冻库前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签订代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寄储方合法身份、营业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储存方式、委托代储食品标签内容等事项,同时要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6.定期检查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食品质量,对食品临近保质期或出现过期变质、毁损、交叉污染及其他可能危及食品安全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进行处理。同时,检查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齐全、清晰。及时清理变质、霉烂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食品质量自检机构,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学习和管理经验交流,定期对委托代储食品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行业内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8.建立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档案,档案内容主要有资质、证明文件、合同协议等材料,应一户一档,分类建档保存。
(二)自有冷冻库的食品销售者(含向第三方承租承借冷冻库的销售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1.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和联系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产地或者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食品和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入库。
3.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和食品进出库台账,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食品的品名、产地、进出库时间、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进出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定期开展库存食品质量、冻库卫生状况、储藏温度和食品保质期的检查,对库存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或出现过期变质、毁损、交叉污染及其他可能危及食品安全情形的,应及时进行退市销毁处理。
(三)食品冷冻库出租业主,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1.查验承租方的资质,确保承租方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质。不得将冷冻库出租或转租给未取得合法证照的食品经营者。
2.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承租人合法身份,营业地址,联系方式,储存食品类别等事项,同时要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发现承租方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加强对经营者食品冷冻库监督管理
1.加强对食品冷冻库保障情况的日常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提供食品冷冻仓储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应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不再符合经营条件的,应当责令停止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积极推动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引导经营者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冷库经营管理规范、安全。
3.建立食品冷库经营者台账,完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健全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将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4.加大对本辖区冷冻冷藏食品的抽样检验力度,将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样检验,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5.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及时通报监管、抽样检验等信息,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同时,加强与提供食品冷冻仓储服务的经营者沟通,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确保冷冻库食品安全。
6.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合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作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