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05 15:38:57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728
核心提示:为加强肉类市场应急调控和扶持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进一步完善我省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的管理,我们制定了《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6-0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省食品有限公司:
 
  为加强肉类市场应急调控和扶持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进一步完善我省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的管理,我们制定了《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
 
  为加强我省商品猪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活猪储备肉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省级商品猪基地和生猪活体储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应有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省级商品猪基地(生猪活体储备场)资质条件。
 
  一、基地场建设
 
  (一)选址。
 
  1、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的地区。
 
  2、应建在常年主导风的下风侧,距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1000米以上,距离其它养殖场2000米以上;应避开交通要道、城镇、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
 
  3、应建在交通便利、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较高、干燥平坦、排水良好,周围无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源的地方。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它有效屏障。
 
  (二)规模。
 
  省级商品猪基地场常年存栏应不低于3000头,其中公母猪存栏不低于300头,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
 
  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场在省级商品猪基地场内选择确定,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4000头,其中公母猪存栏不低于350头,年出栏商品猪6000头以上。
 
  (三)品种。
 
  上市商品猪应是适合市场消费需求的瘦肉型二元、三元杂交良种。
 
  (四)布局。
 
  1、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的原则。场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
 
  2、活猪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与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3、猪舍设计与建造应符合生猪生长不同阶段的需要,建有种猪舍、妊娠舍、产仔舍、保育舍、育配舍。
 
  4、生产区应位于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粪污物处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病猪隔离舍和活猪引种隔离舍等应设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应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和活猪引种隔离舍。
 
  6、猪舍的地面、墙壁和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给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五)设施。
 
  应备有清洗消毒设施;应按照不同猪舍分别配备饲喂设备,配有防蚊蝇、防鼠设施;应配有病猪隔离、污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基地场大门入口处应设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车辆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消毒池。管理区入口处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换鞋、更衣间和洗手消毒设施。猪舍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确保基地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道路清洁,无污粪陈积,水污排放畅通。
 
  二、基地场管理
 
  (一)防疫。
 
  1、人员。兽医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明;工作人员定期体检。生产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须更衣(工作服定期消毒)、换鞋、洗手、消毒;场内人员不得兼职于其它养殖场。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非生产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如有特殊情况,须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2、消毒。基地场要定期清洁、消毒,确保良好卫生环境。应定期对场内的设施、设备、用具、场地以及对活猪进行清洗、消毒。活猪出栏后的栏舍必须彻底清扫干净,冲洗、消毒后方可再次启用。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所有消毒都须保持记录。还应定期进行灭鼠、除蚊蝇、清除杂草。
 
  3、引种。商品猪基地场应采取自繁自养。引进的种猪应来自非疫区的有种猪许可证的种猪场,并提供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种猪系谱。引入的种猪隔离观察3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4、出栏。严格执行生猪全进全出制度和检疫制度,没有当地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不得出场。不得出售病死猪。对因传染病和其它需要处死的病猪,应按规定进行科学地无害化处理,并保持记录。
 
  5、免疫。应按制定的免疫程序及接种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并保持免疫接种记录。应从国家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疫苗,购进的疫苗应按国家规定保存与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疫苗不得用于免疫接种。
 
  6、废弃物处理。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粪污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排放符合有关要求,废弃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作无害化处理并保持记录,不得随便丢弃。
 地区: 浙江 
 标签: 养殖 生猪 肉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9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