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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济食药监食流〔20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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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7 11:20:19  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90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济食药监食流〔2015〕97号
发布日期 2015-07-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nfda.gov.cn/art/2015/7/27/art_4805_24653.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现将原文转发,并就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指导畜禽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严禁购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者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畜禽产品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畜禽产品,要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在贮存位置标明畜禽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并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监督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并进行公示。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要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直接销毁的情形。由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加强畜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监督入场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利用检验检测、快速检测等自检手段开展畜禽产品进场检验,在市场内公布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经市场流向消费者。
 
  三、强化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严格畜禽产品准入管理
 
  切实加强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督管理。一是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监督畜禽产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产品,确保畜禽产品可追溯。二是加强肉及肉制品日常监管工作和监督抽检工作,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严厉查处采购没有检疫检验证章或者检疫检验证章不全的畜禽产品,及时公布抽检信息,对发现的不合格畜禽产品就地销毁。三是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强化与地方各级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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