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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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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7 14:07:21  来源: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7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的建设管理,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增强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威海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威海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实际,现发布关于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3-31 生效日期 2015-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weihaifda.gov.cn/art/2015/4/2/art_14212_436717.html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的建设管理,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增强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威海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威海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实际,现将信用档案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对象
 
  全市范围内纳入食品流通行政监管的食品流通经营者。
 
  二、建档内容
 
  (一)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有关资质材料。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记录。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抽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和销毁情况等。
 
  (四)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五)其他涉及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情况的信息材料。
 
  三、档案建立
 
  (一)经营者信用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多卷,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监管部门各自负责所辖区域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按户建档,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并在采集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归集到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
 
  (二)信用档案立卷工作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材料完整、字迹清晰、排序准确、装订整齐,并分类编排,依次排列保管,填写检索卡、档案目录登记薄。
 
  (三)鼓励各监管部门在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基础上,采用电子档案形式保存信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四、工作目标
 
  (一)2015年6月底前,规范所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大中型(食品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食品流通经营者、食品批发单位、婴幼儿乳粉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
 
  (二)2015年10月底前,规范其他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
 
  (三)2015年底前,规范所有纳入食品流通行政监管的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信用档案规范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开展,为食品流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坚实基础。
 
  (二)突出规范重点。在全面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基础上,要突出对以下经营者信用档案的规范管理:一是食品交易场所集中、食品交易量大、食品品种繁杂的大型商超、食品批发户等食品流通单位;二是经营婴幼儿乳粉、现场制售食品、散装食品(直接入口)、冷冻冷藏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的食品流通经营单位。
 
  (三)完善信用档案制度化建设。加强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工作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不断规范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各监管单位要全面掌握辖区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建设进展情况,并确定专人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前报送《食品流通经营者信用档案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报送方式采用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书面报送统计表须加盖公章,通过传真报送;电子版报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5289159;传真:5289157;
 
  邮箱: whsplt@163.com。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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