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市局制定了《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程序(试行)》、《重庆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6日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
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根据《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
(一)重庆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是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重庆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具有申请认定的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商标要求
(一)申请认定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该商标连续使用(含未注册前的实际使用)满三年。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内。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且原则上不超过三项。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标权属应无争议。正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明提出申请。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商品;使用该商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质量在市内或国内同类商品(服务)中属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在申请前的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中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提供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的证明。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在申请前的近三年内经国家、市级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引起的国际贸易纠纷。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市场覆盖面要求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具有较广的市场覆盖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是以市内为主的,其销售区域(服务区域)应基本覆盖全市三分之二以上的区县;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是以市外为主的,其销售区域(服务区域)应基本覆盖三个以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是以出口为主的,销售区域(服务区域)应覆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应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销售额可参考《重庆市商品(服务)销售额分类标准》。该标准根据前三年新认定的重庆市著名商标同类商品的平均值,结合重庆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发展特点进行计算并公布。属于微型企业、高新技术商品、可认定单项特色商品,其销售额可视情况适当降低。
(三)申请人应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对减免税收情况应提供说明文件。
六、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
(二)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形象宣传。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广告宣传费用投入、广告覆盖面、宣传频率等在市内同行中位居前列。
(三)申请人重视商标品牌文化建设,有着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在同类产品(服务)的行业排名处于前列,有市级部门以上、全市性行业协会以上等权威机构颁发的获奖记录。
七、商标管理制度
(一)申请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基本掌握商标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能按照《商标法》等商标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商标。
八、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认定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的。
(二)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下降幅度较大,已无市场竞争力的。
(三)近三年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拖欠员工工资、社保基金(失业、养老、医保)、消费投诉纠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三年因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被媒体曝光的。
(五)近三年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六)近三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申请的商标涉嫌恶意抢注并已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正在审理中的。
(八)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不予认定,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九)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复审再认定依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同时废止。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和续展认定工作,保障著名商标认定和续展认定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告依照本认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四条 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是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填写《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复审)表(见附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简况和该商标使用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申请著名商标复审的,应提供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六)证明该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首次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有关材料,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印制商标合同及发票等;
(七)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同行业排名等有关材料,如审计报告、税务部门证明、海关部门证明、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提供的该年度排名等,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可不提供审计报告;
(八)证明该商标销售或服务区域的有关材料,如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商品调拨单、运输票据等;
(九)证明该商标广告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量的有关材料,如审计报告、广告发布的合同、发票及相关文字图像证明等;
(十)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长期保持稳定的有关材料,如质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评估结果、消费者的反映等;
(十一)该商标历年来获省、市级以上奖项的证明;
(十二)该商标被侵权情况和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等情况;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应按顺序整理目录装订成册。
第六条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由商标注册人向住所地区县工商(分)局、直属局提出;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也可以向被许可人住所地区县工商(分)局、直属局提出。
第七条 区县工商(分)局、直属局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工商局商标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对区县工商(分)局、直属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复审。
市工商局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工商局认为异议成立的,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工商局应当对区县工商(分)局、直属局报送的及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工商局在红盾外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书面异议。
市工商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复核。
异议成立的,市工商局不予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商局颁发《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未通过评审的,市工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局提出书面异议。
市工商局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复核。
异议不成立的,市工商局不予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市工商局颁发《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著名商标公告应当通过红盾外网和市级媒体同时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证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著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续展申请。对续展申请的认定,由市工商局按照认定程序办理。续展认定作出前,原著名商标的认定仍然有效。
续展有效期为三年,自该著名商标上一届有效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申请未通过认定的,著名商标的认定失效。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参与著名商标评定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审查著名商标申请的;
(二)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的;
(四)未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泄露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程序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程序》同时废止。
重庆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依据《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重庆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法定评审组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专家库有关专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有关分管领导,以及有关专家担任。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中从事经济、法律、科技或相关行业工作,熟悉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人士组成。
第四条 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单位,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聘期为三年,期满后可续聘。
因客观原因在聘期内不能参与著名商标评审工作的,可以予以解聘。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提交评审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续展申请进行评审和表决。
(二)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续展申请进行复核和表决。
(三)对未通过评审提出异议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续展申请进行复核和表决。
评审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续展申请进行复核和表决,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的形式。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及相关认定条件和标准,科学、公正、客观地评审著名商标。根据评审需要和所在单位职能,按时向评审委员会提供著名商标申请人及其商标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期间,不得私自与著名商标申请人、代理人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不收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报送的及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续展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商标所指的商品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联络专家参与著名商标评审工作。
(三)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制发会议通知,告知会议有关事项。
(四)记录并汇总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结果。
(五)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续展申请进行公示。
(六)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及未通过评审提出异议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续展申请,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
(七)记录并汇总评审委员会复核表决结果。
(八)制作《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对通过评审的著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复核著名商标,采用实名方式进行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的,不予认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与著名商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申请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标的评审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未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泄露商业秘密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