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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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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2 14:16:56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0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10〕49号
发布日期 2010-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zfxxgk.gov.cn/tjep/ConInfoParticular.jsp?id=2335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地区: 天津 
 标签: 规章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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