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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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津政令第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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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4-3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tjzfxxgk.gov.cn/tjep/ConInfoParticular.jsp?id=10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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