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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政令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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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2 14:13:15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91
核心提示:《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令第4号
发布日期 2008-04-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zfxxgk.gov.cn/tjep/ConInfoParticular.jsp?id=10892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地区: 天津 
 标签: 规章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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