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司法部等部署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对《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津政发〔2010〕10号)进行修改。
(1)删除“(7)战略目标”项中的“著名商标达到1000件,”。
(2)删除“(9)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项中的“著名商标和”。
(3)删除“(12)不断提升优势产业自主创新能力”项中的“形成更多带动作用强、市场占有率高、国内外影响大的著名商标,”。
(4)删除“(20)商标”项中的“天津著名商标、”。
(5)删除“(31)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和水平”项中的“天津著名商标、”。
2.对《关于印发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2号)进行修改。
(1)删除“(二)在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获得专利权,形成一批著名的商标和影响力较大的版权作品,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为建设研发转化基地服务。”中的“著名的商标和”。
(2)删除“(七)重点围绕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支柱产业,依托管材加工、汽车等产业技术开发中心,建立健全产学研紧密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取得一大批核心专利,形成带动性强、占有率高、国内外影响大的著名商标。”中的“,形成带动性强、占有率高、国内外影响大的著名商标”。
(3)删除“(二十四)提高市场主体运用商标的综合能力,鼓励企业加强国际国内商标注册,支持企业创立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天津著名商标、天津名牌产品。”中的“天津著名商标、”。
3.对《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3号)进行修改。
删除第六条第四项。
4.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25号)进行修改。
删除“二、工作重点(一)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项中的“和天津市著名商标”。
5.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2号)进行修改。
(1)第十二条修改为:“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四)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2)删除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6.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6号)进行修改。
删除“三、保障措施(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项中的“、知名商标”。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1号)。
2.《关于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92号)。
3.《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30号)。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0号)。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90号)。
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局拟定的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