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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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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0 09:43:38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6950
核心提示:《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发布日期 1996-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5-31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6〕98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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