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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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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0 09:30:41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浏览次数:2223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发布日期 2000-12-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200012/t20001215_46183.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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