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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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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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0-12-15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200012/t20001215_4618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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