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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工商广字(1999)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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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0 09:27:57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浏览次数:1632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9)第334号
发布日期 1999-12-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199912/t19991230_46202.html
  国家轻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1999)1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九条以外)的各项规定。
 地区: 中国 
 标签: 发酵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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