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遴选河北省食品药品检验院等14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4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遴选河北省食品药品检验院等14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6 11:17:03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2169
核心提示:依据《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规范》等规定,遴选河北省食品药品检验院等14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下称注册检验机构)。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42号
发布日期 2014-01-20 生效日期 2014-0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12-09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规范》等规定,遴选河北省食品药品检验院等14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下称注册检验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检验机构名单
 
  河北省食品药品检验院、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药品检验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检验中心、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14家单位为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
 
  二、注册检验机构资质
 
  以上注册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为5年,各注册检验机构应在被确定的检验项目范围内,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开展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注册检验机构编号
 
  注册检验机构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号见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