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6 11:17:29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3986
核心提示: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计量局
国家计量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1987-07-10 生效日期 1987-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jls/zcfg/201210/t20121017_264221.ht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
 
  (一)检定证书;
 
  (二)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检定合格证;
 
  (四)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
 
  (五)注销印。
 
  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计量检定印、证上使用的代号,按照全国行政区划编排。
 
  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被授权单位的,由授权单位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代号,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
 
  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第六条  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  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
 
  第八条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第九条  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  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计量检定印、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定点监制。
 
  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中国 
 标签: 计量检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