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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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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26 09:17:3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92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2015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5〕51号
发布日期 2015-05-17 生效日期 2015-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injiang.gov.cn/xxgk/gwgb/zfwj/2015/250704.htm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精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15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7日
 
  2015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精神,不断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监管体系
 
  (一)全面推进地县监管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地(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84号),加快完成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任务,抓紧实施职能调整、人员划转、技术资源整合,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尽快实现正常运转。推进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和技术力量。建立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把监督网络延伸到乡村社区,构建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打通“最后一公里”。合理划分自治区、地、县、乡四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关系。
 
  (二)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加强地(州市)、县(市区)食安委和街道(乡镇)食安委(办或综合协调部门)建设,做强做实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证有足够人员和力量承担食安委日常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力量,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健全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地(州、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配备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逐步建立村级监管员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推动地方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食品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分类分级审批,将量大面广、风险较低、生产工艺相对简单的许可审批事权逐步下放至地州市。对国家下放的审批事权,认真研究、做好承接;对拟下放地州的审批事权,提早调研、拟定规则、适时下放;对已下放的审批事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督。通过简政放权,建立权责对等、权属清晰的监管责任制。
 
  二、实施最严格监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农兽药违禁超限、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加强畜禽屠宰企业的规范管理,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开展重点食用农产品联合治理行动。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加强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对大型食品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业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小作坊聚集地等区域的监管。集中开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塑化剂、标签标识不规范等重点问题的专项治理,以及乳制品、肉制品、桶装饮用水、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的综合整治。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审计工作。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管理,加强对进口干坚果、油料籽、蜂产品、葡萄酒、饼干糕点、食用植物油和出口番茄酱、蔬菜、肉禽制品、肠衣和保健食品等重点敏感食品的风险排查和整治。
 
  (三)强化食品市场流通监管。以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农村食品市场、食品展销会以及学校周边为重点场所,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白酒、饮料、食品添加剂、儿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治理,继续打击无证无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规范管理。巩固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大备案一单通”电子监管系统,督促食品批发商和食品零售店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四)强化餐饮服务监管。按照“持证经营、规范操作,索证索票、定点采购,明厨亮灶、确保消毒,量化分级、脸谱上墙”的工作目标,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铁路站车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继续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做好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全国十三届冬运会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防范事故风险。加强对生活饮用水、餐饮具消毒的监管,确保饮用水、餐饮具卫生安全。
 
  (五)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摸清底数、排查风险。落实飞行检查、动态监督、随机抽检、明察暗访相结合的风险隐患排查防控措施,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明确监管和治理措施。加大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测抽检力度,加强结果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制定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问题食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完善抽检信息公布方式,依法公布抽检信息。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食药打假利剑行动”,对地沟油、病死畜禽、假牛羊肉、乳制品等食品违法犯罪实施“回头看”,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出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指导意见,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健全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等工作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推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
 
  三、完善制度标准,推进依法行政
 
  (一)完善制度规范。推进自治区食品小作坊、摊贩、餐厨废弃物、散装奶销售管理、畜禽屠宰、病死畜禽规范管理等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农产品产地质量证明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畜禽屠宰等相关规章。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与监管、食品添加剂、食品召回、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进出口食品安全等相关制度。探索建立食品检查员制度,加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研究制定《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通则)》《食品流通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通则)》。研究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指导各地研究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付费、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以及企业的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加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
 
  (二)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加大国家标准执行力度,制订完善我区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地方标准,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标准执行情况的有机衔接。建立完善食品标识制度,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认证,规范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三)严格规范执法。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操作流程,量化自由裁量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标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推动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制约监督,加大问责力度。
 
  (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完善重大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着力提高基层监管人员执法能力。组织开展地方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一)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监测网点覆盖85%以上的县(市区)。加强食源性疾病管理,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有效防控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年度计划,开展收购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的监测与抽查,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测。建立部门间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分析机制,提高数据利用度。加大对新发风险、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力度,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通报和预警机制。
 
  (二)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和基层执法装备配备。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溯源等重要技术和装备研发,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落实2015年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新疆特色果品中多种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研究,提高我区检验检测水平。加强林果产品快检和预警系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林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强化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执法设施配备,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
 
  (三)加快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积极推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有效整合。完成伊犁、昌吉、和田、阿勒泰、吐鲁番等5个地州的食品安全检验所建设。做好国家第二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收尾工作,加快推进地县农(畜)产品质检中心(站)建设。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已建成的8个地州级质检站的食品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和技术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检测技术队伍培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监管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需要。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四)推进信息化和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我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尽快实现监管信息互联共享,不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建设,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部分地州市、县和“三品一标”获证单位开展追溯试点。加强肉、菜、酒类等重要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预包装食品电子化监管,加快食品生产许可系统的开发建设,逐步推进食品流通与餐饮服务许可“两证合一”,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日常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利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
 
  (五)抓好食品安全规划落实和编制。抓紧实施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项目,加大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转移支付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基层监管能力薄弱问题。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统筹规划、科学编制“十三五”自治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规划,研究提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加快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五、推进“一个治理”“两个创建”,发挥示范效应
 
  (一)全面开展“餐桌污染”治理。制定出台《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五年规划(2015-2019年)》和《2015年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施方案》。以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这“五类产品、一个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基本消除主要食品的“餐桌污染”,建立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成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主要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向好,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初步形成,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显著提升。
 
  (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组织实施首批3个国家级和30个自治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通过创建活动,推动质量安全县落实属地责任,健全制度机制,实施全程监管,推进社会共治,努力打造成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样板区,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的要求,在每个地州市选择1~2个县(市区)同步开展自治区级示范创建试点,鼓励创建工作多层次、全覆盖,形成上下联动格局。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一)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在乳制品、肉制品、粮油加工、酒类生产企业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进处罚结果公开。推动食品企业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督促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开展自查自纠,排查风险,主动报告。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在餐饮服务企业推行“明厨亮灶”。
 
  (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宣传与培训,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步伐。
 
  (三)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大力发展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咨政启民作用。促进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合规性检查和认证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推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确定部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强化宣传和应急处置,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一)加强风险交流。健全风险预警工作体系和专家队伍,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和交流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规范,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隐患预判。积极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中的作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大型企业风险交流机制,强化行业预警交流。
 
  (二)强化宣传引导。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等,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问题产品的曝光力度。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正面宣传,加大对治理“餐桌污染”、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等重点工作、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
 
  (三)提高应急能力。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全区的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系统,推进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自治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完善各层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和完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
 
  八、狠抓督促落实,强化责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投入保障。
 
  (二)落实任务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强化督查考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开展督促检查,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严格责任追究。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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