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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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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16 11:32:24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02
核心提示:为加强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省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虾米(海米)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关于虾米(海米)加工小作坊(加工业户)的加工规范》、《关于流通环节虾米(海米)的经营规范》和《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虾米(海米)采购和使用规范》(以下统称《规范》),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15-06-04 生效日期 2015-06-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5/6/4/art_2520_64601.html
  为加强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省虾米(海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虾米(海米)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关于虾米(海米)加工小作坊(加工业户)的加工规范》、《关于流通环节虾米(海米)的经营规范》和《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虾米(海米)采购和使用规范》(以下统称《规范》),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规范》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包装标识,严禁违法添加,保证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欢迎社会公众举报虾米(海米)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的线索,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通告。
 
     附件: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虾米(海米)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
 
  2.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虾米(海米)加工小作坊(加工业户)的加工规范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流通环节虾米(海米)的经营规范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虾米(海米)采购和使用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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