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08 08:22:59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60
核心提示: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数字办、省国税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5〕52 号
发布日期 2015-04-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11-07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8〕2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数字办、省国税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地税局
 
  省公安厅 省数字办 省国税局
 
  (2015年4月)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在“三证同发”试点实践基础上,通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登记效率,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三)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实现“一照三号”;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所领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可自愿申请换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
 
  (四)分步推进。第一阶段:福建自贸试验区挂牌后即启动改革,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全面实现“一照三号”;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等片区探索开展“一照一号”改革试点。第二阶段:2015年6月底前,在全省全面推开“一照三号”,并为推行“一照一号”改革做好前期准备,预留技术支撑。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一站服务”。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加快推进实行一级政府“一站式”服务、审批事权改革、政府信息共享等工作紧密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和设区市、县级政府负责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出具公章准刻证明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进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公章准刻证明。省级登记机关通过并联审批实现“三证合一”,具体规则由省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实行“一口受理”。各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单独设立“三证合一”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按照“一口受理、同步分办、限时办结、统一发件”的模式,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出具公章准刻证明由各登记机关分别办理、各自发件,改为由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各登记机关并联办理、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发件。不再要求申请人分别向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三)实行“一表申报”。按照“一次性告知、一表申报”原则,申请人只要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即可,申请表格样式和申请材料目录由省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格范本等内容在综合窗口公示。凡能从电子证照库或能通过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建立纸质档案管理机制,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三证合一”提交清单,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并按各部门所需扫描上传至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并联审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表格、申请材料由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保管,并随时提供登记机关查对。
 
  (四)实行“一照三号”。在不改变各登记机关审批职能以及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不再单独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或其分支机构若需要单独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可分别向相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相关登记机关审查该企业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必要的身份证明后,予以颁发。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五)推行“电子证照”。在窗口受理、发放“一照三号”纸质营业执照的同时,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改革,在审批办结时优先生成和发放电子证照,同步将电子质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通过政务通平台从网上推送给申请人。其他部门要优先受理电子证照,并主动与全省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衔接,实时开展验证比对,实现政务全流程网上流转,减少纸质证照和材料的流转。
 
  三、操作流程
 
  (一)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按“一表申报”清单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按各部门所需材料清单扫描,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分送至各登记机关。
 
  (二)各登记机关收到综合窗口传送的申请材料后,同步启动审查。
 
  (三)工商登记部门受理后先行核准生成营业执照注册号,并将核准登记的照面信息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四)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通过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收到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的照面信息后,将所有信息采集项及相关数字档案全部上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经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赋码后,将组织机构代码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五)公安部门通过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收到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的照面信息后,即出具公章准刻证明,并将信息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六)税务登记部门收到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的照面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核准后的许可信息和纳税人识别号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七)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推送给工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打印出“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二维码信息上关联上述相关信息。同时生成电子质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推送至省级电子证照库共享。
 
  (八)工商登记部门将“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将公章准刻证明交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通过政务通系统生成企业政务通的账号和密码,最后由综合窗口将“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公章准刻证明、政务通账号密码一并发放给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
 
  (二)完善配套工作。由省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福建省“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梳理收件、分办、发证等具体办事流程及申报材料清单,对接各部门档案扫描标准,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等配套工作,研究完善“一表申报”的表格设计,确保各部门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办事单位对企业提交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要予以认可。
 
  (三)强化技术支撑。省数字办会同相关部门,在梳理完善并联审批办事流程的基础上,加快开发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改造相关单位审批系统,省工商局负责“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打印系统开发。
 
  (四)提供基础保障。各级登记机关窗口人员及具体登记审批事权由委派单位负责明确并上报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相关人员配备、软硬件设备、网络运行环境等由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对“三证合一”工作要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五)注重业务培训。组织各级登记机关窗口人员开展“三证合一”综合业务操作、“三证合一”登记提交材料、内部工作流程等培训,提高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新业务的水平。
 
  (六)扩大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行政服务中心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印发宣传材料,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地区: 福建 
 标签: 三证合一 登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0)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