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2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20 08:59:29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94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15〕25号
发布日期 2015-05-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505/t20150519_657080.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统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依法设定、统一规范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库。各地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与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保持一致,并结合简政放权要求、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及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2015年底前全省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编码管理,2016年实现二维码、条形码管理。
 
  (二)深入推进集中审批。各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向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进驻,实现一楼式办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推进开发区行政审批便利化改革,对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价等共性前置评价以开发区为单位统一办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成立行政审批局,探索“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窗口办完事”的运行机制。
 
  (三)全面推进网上审批。进一步完善省级网上审批系统和网上办事大厅功能,积极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实行网上咨询、申报、受理和办复,不断扩大网上审批覆盖面和办理率。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电子政务平台,夯实三级联动审批基础。2015年全面实现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与相关部门自建系统数据对接,具有不同层级联合审批职能的部门实现系统数据互联互通。2016年实现各级政府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与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数据对接、信息共享。
 
  (四)大力推进并联审批。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条件,由一个部门牵头受理并转相关部门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统一办理,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时办理、限时办结。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等方式,落实审批超时默认制、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现场勘查“一车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2015年实现投资项目网上联合审批省、市、县三级全覆盖。2016年实现省级所有联审事项网上并联审批。
 
  (五)推行受理单制。全省2015年全面实行行政审批受理单制,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政府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六)落实办理时限承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依法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备案项目要即来即办。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积极探索推进跨区域审批、全程代办、预约审批等审批方式,向社会提供多方位审批服务。
 
  (七)编制服务指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区域、实施审批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年报要求、重要说明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八)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廉政风险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审查衡量标准的遵照执行,只作原则性规定、审批部门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以分档数据量化、典型实例对照等方式,对审批裁量依据进行细化明确,实现裁量标准具体、清晰、可对照、无歧义,做到同标准审核、无差别审批。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九)规范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五个一律”要求,全面清理本地、本系统审批项目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2015年底前各地统一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实施。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初审转报环节,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市(州)、县(市、区)初审或审核的,由省直部门直接受理、办理。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平台,严格依法加强监管,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引导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问责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咨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和相关办理流程及要求,为申请人提供全程咨询服务,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实行“阳光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全面推行电子监察,加强对行政审批过程的监控、跟踪、预警、催办和督办。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审改办要牵头建立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办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三)开展绩效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从执行政策、信息公开、规范运行、改革创新等方面,细化、量化考评指标,建立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过程指标与结果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科学评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增强考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建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审改办要加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三)狠抓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2015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等送省审改办备案。每年1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情况报省审改办。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015年5月10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行政审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