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依据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森林食品认证工作。通过科学认证,创建森林食品优势品牌,推动具有天然优势的森林食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国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食品是以森林环境下野生或人工培育(含养殖)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为原料,不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各类食品。森林能够释放有益于生物生长的各种物质,吸收过滤有害物质。森林食品具有原生态、无污染、健康、安全等特性。
森林食品包括:森林蔬菜类、森林水果类、森林干果类、森林肉食类、森林粮食类、森林油料类、森林饮料类、森林药材类、森林蜂品类、森林香料类、森林茶叶类等。
第三条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生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下设森林食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具体负责森林食品的认证工作。
第四条 为代表社会各利益相关方实施对包括森林食品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由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发起组建中国森林食品认证监督委员会,主要承担森林食品认证从认证规范到认证行为、认证证书的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五条 申请
森林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贸易等企业均可以作为森林食品的申请人,向认证委员会提出森林食品认证申请,填写中国森林食品认证申请表。申请材料主要有:
(一)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简介(森林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所有制等);
(二)森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提供影印件或电子文本);
(三)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基地的经营面积、生产规模;
(四)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森林食品品种和年产量;
(五)相关林权证明文件及有明显边界的认证地块的地图。
第六条 受理
认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受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核
森林食品认证应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材料审核由认证委员会负责实施,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之后,组织森林食品认证专家组,对申报的森林食品的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过程、管理措施等进行现场审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一 文件审核:
(一)审核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合法企业,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审核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基地的相关资料。是否具有森林环境下的生产基地,以及生产基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证明;
(三)审核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森林食品产销监管链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
(四)审核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森林食品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原始记录;
(五)审核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方案或企业发展规划。
二 现场审核:
(一)审核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集和生产在森林环境下野生或人工培育森林食品或森林食品原料证据,包括采集或生产地点是否处于森林环境之中;
(二)审核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森林食品原料的生产是否对水土资源、野生动植物栖息、林地生产力和林木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三)审核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野生食品原料的采集量是否超过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要求的产量,采集活动是否对自然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野生动植物物种种群生存、繁衍造成威胁;
(四)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根据森林食品原料的品种、用途确定采收时期并适时采收,是否根据森林食品原料的品种、用途采取适宜的采收方法,是否采用损坏果枝、伤害树体和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方法,是否在采摘后及时装运、妥善贮藏,是否在采收时采取严格的安全劳动保障措施。
第八条 审核报告
审核专家根据现场审核情况,作出审核报告,报告中要对规范的原则和标准以及指标(指标下的子指标可不作描述)的审核发现作出详细的描述,提出审核的意见,如无不符合项则可以建议通过森林食品认定。审核报告交认证办公室。
第九条 利益方咨询
森林食品认证应征求利益方意见。利益方包括当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与居民代表、相关社团组织、企业职工等。
第十条 同行专家评议
森林食品认证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应交由至少2名以上独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认证决定
认证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审核报告进行评审,做出认证决定。通过认证的,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二条 监督审核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对森林食品认证工作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审核。
中国森林食品认证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证会,听取森林食品认证办公室汇报,并向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生态认证委员会反馈有关方面的质询及意见。
第十三条 再认证
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结束之前6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进行再认证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确认,证书有效期最多可延长6个月。
第三章 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 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中国森林食品认证体系要求的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获证组织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不得涂改、转借。
第十六条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生态认证委员会可根据获证组织的情况变化做出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恢复与变更的决定。
第四章 认证标识
第十七条 标志不单独使用。标识由标志、编号和声明等信息组成。其使用详见附件《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识使用规则》。
第十八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买卖标志和标识。其它相关机构的标志图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不得与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志和标识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认证委员会负责对获得中国森林食品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认证严肃性及运作的规范性。
第二十条 获证组织的经营措施、管理模式、经营目标、企业基本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通过认证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通过媒体公布,并在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网站和中国森林食品认证网刊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参与中国森林食品认证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生态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