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7日
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精神,设立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怀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6.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7.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2项行政许可整合为1项行政许可。
8.将第Ⅰ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第Ⅱ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作为备案事项管理。
(二)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3.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权限内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制度。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研究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革工作的建议;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统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二)食品药品综合协调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宣传与应急反应科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科普宣传、新闻、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和听证、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制定并监督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五)食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对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管科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七)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检测工作;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参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依法监测保健食品与化妆品广告内容;负责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九)药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特殊药品和生产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标准的相关工作;承担药品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药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问题药品召回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药品流通监管科
承担经营、使用环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市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保健流通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十一)医疗器械监管科
依法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相关工作;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核发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财务科
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和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统筹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及内部、直属单位审计工作职责;承担局机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会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直属事业机构设置
1.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加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举报投诉中心牌子,正科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3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4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化妆品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质量举报和投诉工作。
2.市食品安全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加挂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牌子,正科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食品安全技术审评工作,对学校(含幼儿园)食堂餐饮安全进行监管,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指导县级食品化妆品监督工作。
3.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信息中心,正科级。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不良反应检测工作。
4.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副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纪检员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负责全市药品质量监督、咨询和技术仲裁;参与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派出机构设置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鹤城区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核定行政编制7名、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员1名,主要负责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鹤城区15个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为鹤城区分局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人员编制另文明确。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怀化经济开发区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核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要负责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工作与乡镇建所工作同步进行。
(三)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等,下同)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下同)的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市卫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市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5.与市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省局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部门通报,市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市工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6.与市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7.与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8.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我市境内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涉及出口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六、附则
本规定由怀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怀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