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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和后续市场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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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21 01:30:01  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04
核心提示:《怀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和后续市场监管试行办法》已经2014年9月19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怀政办发〔2014〕15号
发布日期 2014-09-22 生效日期 2014-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aihua.gov.cn/zwgk/fzfxxgkml/fgwj/zfwj/fzfwj/206066.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和后续市场监管试行办法》已经2014年9月19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怀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和后续市场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程序,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信用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工作,以及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社会信用征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工商登记以及工商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对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社会信用征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评定、数据录入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
 
  第四条 对现行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后工商登记的制度,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第五条 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申请人直接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市场主体需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改革后依法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由《怀化市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目录》规定)的,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未列入《怀化市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目录》的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部门在登记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第七条 申请工商登记或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坚持放管并重,强化信用监管,实行宽进严管。
 
  第九条 坚持权责统一的监管标准,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建立与改革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查处;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
 
  许可审批因管辖权限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其职能对应的市、县级部门为监管部门;法律规定审批部门与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的,以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管部门;审批机关没有对应部门的,以职能相近的部门为监管部门。
 
  第十条 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查处。有权查处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
 
  发现经营者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或者共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等信息,上述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认领信息,对许可项目属下、上级部门审批的要及时将认领信息下传上报,以便对市场主体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二条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消前置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督促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取得经营资格、合法经营。
 
  第十三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列入《怀化市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目录》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应当同时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或审批申请予以登记或许可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或审批申请不予登记或许可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作出登记或审批决定的;
 
  (四)对申请人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人员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不能准确提供监督管理信息的;
 
  (二)信息公示和信息认领不及时的;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不记录、不报告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应录入信息不及时录入,应归档资料不及时归档,造成监管档案资料缺失的;
 
  (五)在搜集信息资料时,乱检查、乱罚款、乱扣证照,搞索、拿、卡、要的;
 
  (六)协同监管配合不力的。
 
  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拖延履行职责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行政机关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问责决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问责。需要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区: 湖南 
 标签: 登记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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