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4年10月17日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2014年以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4〕17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其中部分取消3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许可项目31项(其中部分下放管理层级4项)。清理规范后,市本级保留实施行政许可项目98项,中省垂管单位保留实施行政许可项目8项。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要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要求,将其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公开审批,属于并联审批、联合验收事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施审批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并根据每一项行政许可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审核、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1.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项)
2.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4.中省垂管单位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