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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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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09 10:38:02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728
核心提示:《关于在全市开展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14〕112号
发布日期 2014-11-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nc.gov.cn/bmgkxx/szfb_3_1/fgwj/qtygwj/201412/t20141224_681287.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在全市开展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4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激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支持等手段,采取搬迁、关闭、转产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生猪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制度,为打造“秀美乡村”和“中国水都”,全面建设美丽南昌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整治目标
 
  全面清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到2015年2月18日(春节)前,争取全市禁养区内总面积60%的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或转产;到2016年底,全市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全部搬迁、关闭或转产。加强对禁养区的监控,禁养区内不得出现新的畜禽养殖场。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在市农村水环境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下设市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搬迁转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相关环境监测,依法查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畜禽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清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及奖补资金;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的整治、拆除;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测量、核定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面积;宣传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水面漂浮病死猪的清理打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拒不执行关停转迁的生猪养殖场采取断电断水措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成立机构,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县(区)领导小组名单和具体工作方案于2014年11月2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联合整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禁养区养殖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要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的同时,根据当地经济及财力现状,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拆迁补偿方案,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资金人员保障,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的基层基础作用,切实把整治任务落实到部门、到村、到场,层层抓落实,环保、农业、规划、宣传、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组成联合整治队伍,使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强大合力和威慑作用,推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奖励机制
 
  为加快我市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搬迁、关闭或转产进程,市政府将安排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补整治过程中积极主动搬迁或关闭或转产的规模养殖场,奖补标准为:列入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在2015年2月18日(春节)前完成拆除的,市里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建筑面积计算,封闭式结构的补助50元/㎡,半封闭式结构的补助25元/㎡;在2015年2月19日-2015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拆除的,按奖补标准的50%进行补偿;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拆除的,按奖补标准的30%进行补偿。上述奖补资金分年度在当年年底之前到位。2016年之后拆除的,不给予奖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补政策,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推进。所有与养殖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要一式五份,拆迁双方各一份,其余三份由县(区)汇总后,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一份,市里将组织抽查,并依据合同面积兑现奖补资金。
 
  四、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10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当地畜禽养殖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环保、农牧、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开展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区”划定工作,要通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以县(区)为单位出台“三区”规划意见,绘制养殖区域分布图,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县区“三区”划定方案11月3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同时就禁养区畜禽养殖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彻底地调查摸底、填报畜禽禁养区养殖场调查表,统计应拆除面积并进行公示,畜禽禁养区养殖场调查表(见附件1)经县区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14年12月10日前上报给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10日)
 
  召开全市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下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以及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户,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及时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并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市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综合整治阶段(2014年12月10日-2016年11月30日)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各县区确定搬迁或关闭或转产的畜禽养殖场名单,给畜禽养殖场下达限期关停通知书,畜禽养殖场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拆除。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清拆的养殖场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各县(区)既要使整治工作形成强大声势,让畜禽养殖户知道这是大势所趋,也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畜禽养殖户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主动配合整治工作,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切实帮助畜禽养殖户解决好生活出路问题,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
 
  市里将认真总结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各县区也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把它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整治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责任追究。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县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督促巡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各县(区)也要认真巡查,防止清拆关闭的养殖场死灰复燃,发现一个、清查一个。对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拆迁面积弄虚作假,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县区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从2014年11月开始,各县(区)每月30日前向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报送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除情况月推进表(附件2)和专项整治情况小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通报专项整治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专项整治期间,全市范围内原则禁止新建、扩建任何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同时,各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控违拆违力度。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区)要根据环境承载力,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限养区和可养区畜禽存栏总量和畜禽养殖准入条件。
 
  附件:1、南昌市禽畜禁养区养殖场调查表
 
  2、南昌市禽畜禁养区养殖场拆除情况月推进表[官网没有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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