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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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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03 14:52:35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15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精神,加强我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现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14〕3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angxi.gov.cn/zzc/ajg/sbgt/201412/t20141201_1098578.htm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精神,加强我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主线,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激励引导、综合治理,加强技术指导,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实现双赢。坚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并重,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兼顾保障畜禽养殖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转变畜禽养殖生产方式,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子,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双赢。

  防惩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制定和落实经济激励措施,引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同时完善行业规范标准、监督执法等约束手段,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惩处力度。从产业规划布局入手,严格环境准入,加强生产过程监管,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五河一湖”流域为重点区域、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象、以生猪养殖污染为重点突破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因地制宜、因场施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畜禽类别和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模式,提出差异化管控措施,提高防治成效。

  种养结合、利用优先。充分考虑畜禽粪污的特殊性,发挥畜禽养殖在农业生态循环中的关键作用,把资源化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优先选择,依托种植业,通过有机肥加工、沼气工程等途径,促进畜地平衡、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发展,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止,农业面源污染实现根本性好转。其中: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出栏肉禽5万羽以上、存栏蛋禽1万羽以上、出栏肉牛2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建有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或转产。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调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环保、农牧、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开展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区”划定工作。禁养区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内已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停止养殖活动,或者搬迁、转产。限养区为畜禽养殖密集并已超过区域内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限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实行严格限制,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可养区为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区域,可养区内要合理规划布局,养殖规模实行上限控制,不得超出环境承载能力。各县(市、区)要在2014年底前出台“三区”规划意见,在2015年6月前完成“三区”地理标注工作,绘制养殖区域分布图。“三区”划定方案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实施,并报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备案。

  (二)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开展以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建设和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防雨、防渗、防溢。在畜禽养殖较为集中的区域,合理规划建设一批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和有机肥加工厂,为无法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开展社会化畜禽粪污处理服务。各地要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在编制种植业、林果业发展和农田基本建设规划中,把田间畜禽粪污储存与利用设施设备纳入设计建设内容,形成畜禽养殖场处理设施与田间利用工程相互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系统。各市、县(区)政府从2014年起,每年要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任务。

  (三)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一是在2014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和措施等,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二是严格畜禽养殖环境准入。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羽以上的大型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现有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类建设项目,应当在2014年9月底之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三是执行备案管理。达到法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及时向县级农牧部门申请备案,农牧部门应当将场址、畜禽类别、规模、工艺、主要设施设备、业主简介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发放养殖场备案号,为养殖场身份识别码。同时,畜禽养殖场应当定期将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等,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农牧和发改等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备案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污染防治动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一部署,严格考核。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设区市、县级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农业源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考核问责。

  (二)落实支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政策,畜禽养殖场内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有机肥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和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制取沼气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沼气发电上网的享受国家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对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畜禽养殖场,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和项目扶持。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通过整合项目和资金,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畜牧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要坚持畜禽生产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利用等设施一并建设;农田基本建设要将储液池、沼液浇灌等储存和利用等设施纳入设计建设内容;农村沼气能源项目要向前端源头控制和末端资源化利用延伸,强化实施效果;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要重点用于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对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厂和以畜禽粪污为原料的有机肥加工厂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支持。

  (四)严格执法监督。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农村地区环境监察和环保宣传工作力度,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等多种形式,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要强化农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逐步将畜禽规模养殖场纳入环保部门监测范围,对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不到位的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停止养殖活动。要强化社会监督,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擅自向水体等外环境排放畜禽污染物的养殖场,依法封堵排污口并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级环保部门与农牧部门要联合成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

  (五)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培训,积极引导养殖场运用先进的养殖工艺和动物营养调控技术,转变畜禽养殖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省环保厅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各级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发展、符合健康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艺和养殖模式,优先推广农牧结合的种养模式,切实提高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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