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立即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餐具洗涤剂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立即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餐具洗涤剂专项整治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09 10:04:48  来源: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5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餐饮单位餐具洗涤剂使用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餐饮服务环节餐具洗涤剂专项整治。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立即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餐具洗涤剂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单位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1-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cfda.gov.cn/list_Content.asp?ArticleID=6138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近日,有群众举报称,聊城市区及部分县市城区多家餐饮单位存在采购使用没有任何标识的餐洗剂的违法现象。对此,市局也高度重视,市局曾先后于2012年和2014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餐饮单位餐饮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聊食药监餐〔2012〕102号)和《关于加强餐饮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的通知》(聊食药监餐函[2014]1号),要求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对餐饮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法餐具洗涤剂行为进行整治。但据反映和我局调查发现仍有部分餐饮单位贪图便宜采购来源不明、没有任何标识的餐具洗涤剂的行为,对饮食安全构成了威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餐饮单位餐具洗涤剂使用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餐饮服务环节餐具洗涤剂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点任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目标,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大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杜绝餐饮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不合法餐具洗涤剂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采购、贮存、使用餐具洗涤剂的日常监管,进一步排查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确保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不采购、不贮存、不使用不合法餐具洗涤剂。
 
  三、强化监督稽查,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局要结合日常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等工作将餐饮单位违规采购、贮存、使用不合法餐具洗涤剂行为,作为监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加强同工商、质监、公安的配合,对涉及生产、销售环节违法的,及时移交质监、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信息
 
  各县(市、区)局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收集总结进展情况,分别于11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统计表,2015年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统计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市局餐饮服务监管科。
 
  市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餐具洗涤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暗访,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电子邮箱:lccanyin@163.com
 
  电    话:0635-8536112
 
  附件:餐饮服务环节餐具洗涤剂专项整治统计表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

餐饮服务环节餐具洗涤剂专项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专项检查

餐饮单位

情况

 

出动执法人员数(人次)

 

出动执法车辆

(辆次)

 

检查单位数(户)

 

约谈企业数(户)

 

责令整改数(户)

 

警告处罚数(件)

 

立案查处数(户)

 

罚款数(元)

 

移交质监数(件)

 

移交工商数(件)

 

移交公安数(件)

 

 

 

案件查

处情况

(填写主

要案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41)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2)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