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哈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我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约谈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约谈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保证食品安全,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区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为已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区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负责督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约谈规定的执行情况。
各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负责督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企业约谈规定执行情况。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
在机构调整到位前,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辖区食品企业开展约谈工作。
第六条根据约谈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可以个别约谈或集体约谈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在执法检查或日常监管等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企业连续出现同类问题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需要督促整改的;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
(四)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五)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六)被新闻媒体曝光、被投诉或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参加约谈的人员: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处(科、室)负责人、检验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参加约谈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约谈工作组成员与被约谈企业或者被约谈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被约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而需授权他人的,应当向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
(三)根据情况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消费者及有关监管部门代表参加。
第九条约谈内容一般包括:
(一)通报约谈原由、目的及存在问题等事项;
(二)向被约谈企业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和要求;
(三)被约谈企业对履行主体责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陈述;
(四)书面告知企业需改进的方面及整改时限;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约谈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监管处(科、室)提出约谈申请并填写《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审批单》(附件1),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开展约谈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被约谈企业以传真、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食品生产企业约谈通知书》(附件2),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约谈主要事项等,约谈通知书应在实施约谈的5个工作日前送达。被约谈企业收到约谈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发出约谈通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食品生产企业约谈会回执》;
(三)约谈开始后,约谈工作组核实被约谈人员身份;
(四)约谈工作组成员通报有关情况;
(五)被约谈企业陈述;
(六)约谈工作组成员针对被约谈企业陈述提出要求;
(七)约谈工作组填写《食品生产企业约谈记录》(附件3)。由被约谈企业签字确认后与企业的汇报材料一并归入食品生产企业诚信档案。
被约谈企业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会人员确认。
(八)对需要整改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附件4)。
第十一条要求被约谈企业限期整改的,被约谈企业应当在约谈结束后及时向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并在要求的时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被约谈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食品生产企业诚信档案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十三条约谈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之一,不影响、不代替依法依规应对被约谈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对约谈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审批单.docx
2. 食品生产企业约谈通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