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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6/96/M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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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5 09:18:16  来源:澳门印务局公报  浏览次数:1052
核心提示:修改第6/96/M号法律,修改标签标示相关要求。
发布单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2/2002号法律
发布日期 2002-02-06 生效日期 2002-0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6/96/M号法律
 
一、第五条增加一f)项,内容如下:
 
f) 违法者利用消费者的游客身份,尤其透过旅游从业员的合作。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八条
 
货物方面之欺诈
 
一、在不影响贸易习惯及常规下,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货物者,倘在交易关系上存有欺骗消费者的意图,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a) 将假造、伪造或价值已降低之货物作为真实、未经变更或完好之货物;或
 
b) 与所声称之货物具有或外显之性质、质量及数量相比,性质不同、质量较次、数量较少之货物。
 
二、属过失之情况,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六十日罚金。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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