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一月二十一日第56/94/M號法令及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一般食品添加劑的特定名稱載於本批示附件一。
二、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性質而定的功能分類載於本批示附件二。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四、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於公佈即日生效。
五、附件一則於本批示公佈後一年生效。*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原文及附件下载.pdf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