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

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5 09:22:04  来源:澳门印务局公报  浏览次数:951
核心提示: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
发布单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7/2005号法律
发布日期 2005-08-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的修改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修改為:

  “第一條

  (法律制度)

  一、……

  二、……

  三、關於行政違法行為的程序,經必要的配合後,由第7/2003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範,以及補充適用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的規定,而有關處分則由經濟局局長負責科處。

  第五條

  (刑罰份量之確定)

  在確定刑罰份量時,尤應考慮下列情節:

  a)……

  b)……

  c)……

  d)……

  e)……

  f)違法者利用消費者的非本地居民身份,尤其透過旅遊從業員的合作為之。

  第二十八條

  (貨物欺詐)

  一、在不影響貿易習慣及常規下,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下列貨物者,倘在交易關係上存有欺騙消費者的意圖,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a)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

  b)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或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之貨物;或

  c)以可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方式表示價格或計量單位之貨物。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後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地区: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