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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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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1 15:40:21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094
核心提示: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73号)要求,为规范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对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下发通知。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9-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da.gov.cn/eap/808.news.detail?news_id=6572

委属各区县分局(局),滨海新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73号)要求,为规范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对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中已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要求,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必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二、各监管单位要依职责立即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各项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原辅料采购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于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和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的行为,应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停止生产和经营;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经营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健食品监管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于黑窝点非法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单位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监管单位要督促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料进厂检验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和购销台账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各监管单位要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委,并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分别书面报委有关处室;普通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报食品生产监管处、普通食品经营企业检查情况报食品流通监管处、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情况报保健食品监管处。

  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李冰     联系电话:27182058

  邮箱:spc507507@163. com

  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孟华     联系电话:84493788

  邮箱:gsspjgc@eyou.com

  保健食品监管处联系人:付永杰, 联系电话(传真):23370109       邮箱:spjc2009@sina.com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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