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93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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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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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5-09 | 生效日期 | 2014-05-0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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