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生食水产品中致病菌限量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82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生食水产品中致病菌限量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8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25 08:13:26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浏览次数:3765
核心提示: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生食水产品中致病菌限量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4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821号
发布日期 2014-09-11 生效日期 2014-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生食水产品中致病菌限量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4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GB29921-2013不适用于非预包装的生食水产品。
 
  二、GB29921-2013未规定水产品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限量。对于水产品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建议收集汇总检测数据,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作为研究拟定水产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限量的依据。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9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