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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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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1 10:27:06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监管,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14〕20号
发布日期 2014-08-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aian.gov.cn/zwgk/zfwj/zfwj_tzf/14ntzf/201408/t20140813_463990.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监管,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宽进严管、简政放权、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原则,改革工商注册制度及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提高市场监管透明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国家明确规定的27个行业继续实行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所有行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外,其余行业全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3.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实施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督促市场主体申办审批许可。(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4.严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外,其他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市编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5.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要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免费查询。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整改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6.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申请人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负责审查。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允许商务秘书类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7.实行名称登记改革。除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可一并办理。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登记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取消企业设立后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8.实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对前置审批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取消经营范围中对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标注,改为“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对其他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小类或者具体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类别,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参照有关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登记。(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9.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实行更加便利的登记事权管辖,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权限外,其他登记管辖权限进一步下放。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住所在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泰山景区的私营有限公司,可自由选择在市工商局或所在辖区的区工商局、分局进行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住所在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泰山景区的私营有限公司,由所在辖区的区工商局、分局进行登记。实行登记就近受理发照制度,大力推广公司登记直通窗口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受理公司制企业的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照。(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10.实行“证照联办”便利化改革。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联办”制度。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实行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证照统一发放。(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
 
  11.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开辟网上登记服务大厅,推行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完善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12.推行高效登记审核。严格落实简单登记事项(包括名称预先核准、除股权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等)窗口登记人员“一次审核制”、一般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一审一核制”、疑难复杂事项“会商制度”等制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登记事项即时办结,提高登记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二)强化市场主体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1.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坚持“谁登记、谁抽查”的原则,登记机关对已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专项整治、举报投诉、上级部署、部门抄告、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等情况,对特定企业进行重点核查。抽(核)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及存在其他经营异常行为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依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落实“严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3.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企业住所只承载确定司法管辖地和文书送达地的功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而不具备的,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营业执照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及有关审批许可部门)
 
  4.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强化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监管,大力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坚决打击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格式合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虚假宣传、合同欺诈、传销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下达给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部门要及时将主要内容依法公开并登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知识产权局等)
 
  5.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等文件规定的部门分工,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应审批但未取得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案件线索,应当连同已经获取的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给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坚决杜绝监管“空档”。(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
 
  6.做好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工作。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办理。法院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强制执行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载内容直接依法办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审判、检察机关组织实施)
 
  (三)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
 
  1.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工商部门企业法人信息库为基础,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升级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加快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系统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2.建立信用约束及监管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违法记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落实境外追偿保障措施,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在我市投资。发挥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引导、监督、约束和自律作用,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级。支持企业健全经营管理和治理机制,强化自我管理能力。督促公司股东(发起人)履行出资承诺等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全面推进”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在优化市场环境的同时,健全“严管”制度,防范监管风险;要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责任,推进工作落实。本意见职责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位列第一的为第一责任部门,要定期召集其他部门协调解决工作的具体问题。市监察局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推动机制创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大力改革创新,探索完善面向市场主体、协作高效的政务事项处理新机制,全面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着力改善营商环境。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做好政策宣讲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改革,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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