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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淮政发〔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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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1 10:31:04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6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审批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政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
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发〔2014〕47号
发布日期 2014-04-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审批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政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要求,贯彻市第六次党代会第三次会议精神,按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弱化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思路,全面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淮安新时期实现新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到全国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
 
  三、基本原则
 
  (一)上级有要求的坚决改。法律法规没有设定的坚决取消;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市一律取消,下放到市、县实施的全部下放到县。
 
  (二)外地有经验的借鉴改。凡外地已取得成功突破的,淮安立即学习借鉴;凡外地没有实施的许可项目,淮安一律不再实施。
 
  (三)发展有需求的主动改。坚持以发展为导向,凡是严重制约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决革除;凡是适应发展需求的主动作为、先行先试。
 
  (四)基层有探索的推广改。对基层积极探索且经过实践检验的改革经验,及时总结在全市推广实施。
 
  (五)社会有呼声的积极改。突出问题导向,回应群众关切。对群众高度关注、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改进,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基层和群众。
 
  四、主要任务
 
  (一)大力精简规范许可事项
 
  1.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精简,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少于50项。一是全力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二是对2013年公布保留的市级69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保留一批、暂停一批、下放一批、转变一批的方式,深入开展清理;对65项非许可审批事项中确需保留的,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其他的全部取消,今后不再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三是对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的61项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凡能够通过加强监管实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四是扎实开展行政服务事项清理。对符合审批设定要求,实际工作中开展实质性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纳入市级行政许可目录规范运行;对能够下放县(区)、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一放到底,全部下放;对保留的行政服务事项,要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不得再在本单位办理服务事项。
 
  2.大力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投资主管部门与前置审批部门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审批事项,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研究全面放开企业投资领域,除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重新修订《淮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成功做法,探索外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
 
  3.深化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一是进一步放宽经营场所登记,对行政审批前置、后置事项进行调整。二是落实认缴登记制。三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四是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二)继续向社会和基层转移职能、下放权力
 
  1.加大力度向社会转移职能。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外,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逐步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评优、评级、评比项目,对确需保留的,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并依法加强监管。将政府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按照自愿承接和竞争择优等原则,将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学术成果评审推广、行检行评、行业调查、培训咨询等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事项,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将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教育培训、标准研制等涉及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评估的事项,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实施。
 
  2.加大向基层政府下放审批权限力度。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市本级事项和需市政府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事项外,一律交给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对下级政府不使用市财政资金承担的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交由下级政府直接审批。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确保县(区)规范有序承接下放的审批权限。探索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3.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为规范的社会主体。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一业多会,防止垄断。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外,成立社会组织时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励机制,保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后改进服务方式,避免行政化倾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4.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洽谈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事定费,规范透明,强化审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使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设定和实施
 
  1.编制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在对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形成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外,一律予以公布。各部门不得在目录之外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对已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收费标准等要素和内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许可事项前置条件和内容,不得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许可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做好目录的编制公布、动态管理等工作,及时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调整或者变更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2.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建立最严格的行政许可项目准入制度,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不得再出现非行政许可审批。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级各部门不得以“红头文件”等方式设定许可事项,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实施审批行为。
 
  3.加快构建政务服务体系。按照打造“整合最彻底、事项最齐全、授权最充分、系统最智能、环境最优美、服务最高效”全国一流政务服务平台要求,积极推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全力构建“横向整合、四级贯通、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许可处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许可事项向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集中,做到许可事项进驻中心落实到位、窗口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建立以规范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效能为重点,以监督制约为保障的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制订出台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等。
 
  4.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与注册登记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强对中介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禁止把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全面放开行政审批中介市场,每类中介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进最少10家具有资质的机构,实行充分竞争。分类编制中介服务机构名册,按照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价排名,建立网上平台向社会公布,供服务对象自由选择,促进中介机构规范行为、提高效率、提升质量、降低费用。
 
  5.进一步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各部门严格执行公布的跨部门审批标准流程,畅通部门之间审批端口,实行审前服务、并联审批、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实施“模拟审批”,探索“容缺审批”方式。要根据优化再造后的跨部门审批标准流程,加快推进网上跨部门审批系统建设,部门自建或条线建立审批业务系统的,无条件开放端口与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对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市县(区)之间、部门之间无缝对接。
 
  (四)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和长效机制
 
  1.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法治化、公开化。加快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运行、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扩大网上监督覆盖面,努力做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与政务服务中心许可和服务事项办理融合、与部门核心业务融合、与行政绩效管理融合,巩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三个全覆盖”成果。积极实施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监督作用。
 
  2.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改进管理水平,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改革后的每个事项都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主动作为,实行上限处罚,实现从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搞好服务,不得变相审批。建立投诉预警、跟踪投诉处理和公众监督激励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监管。
 
  3.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除法律法规规定收费外,各个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按照全省收费最低的要求,持续开展收费清理,所有收费项目全部按照下限执行,并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论证,确保我市收费项目全省最少、收费标准全省最低。要对各部门的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凡没有明确收费依据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经批准允许收费的按低限标准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4.建立行政审批长效机制和配套措施。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建立行政审批定期评价制度和动态清理制度。选择影响范围广、社会普遍关注、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领域和事项,及时组织专项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监督、适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用制度保障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市监察局、软建办对市政府部门职能履行情况实行常态化管理,及时评估行政审批等职能运行情况,确保已经取消的许可项目落实到位,市编办对部门取消许可项目后的机构职能作相应调整。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软建办牵头负责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按照主动作为、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的要求,扎实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协调联动、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市软建办要切实承担职责,发挥牵头作用。市监察局要发挥监督监察职能,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体系,加强行政问责。市法制办要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加强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市编办要做好机构职能调整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避免明减暗不减、明放暗不放。市政府将组织市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查,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凡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违法违规收取行政审批费用,或者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深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要性、复杂性的认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和推动改革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健全与公众、企业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可事项,应通过强制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简政放权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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