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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食药监〔2014〕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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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0 10:23:1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6416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具体信息公开形式请严格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2014〕206号
发布日期 2014-09-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show.aspx?newsid=19970&typeid=18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具体信息公开形式请严格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
 
  联系人:刘 丽  联系电话:0451-51660622。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4〕16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地区,由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确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部门和载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形式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附件2)的格式进行发布,具体填写内容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附件3)的内容填写。
 
  四、从2014年9月开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统计汇总后,在总局稽查局《案件统计表》中一并上报。
 
     附件: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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