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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的通知(黑食安办联〔2014〕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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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0 10:20:29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43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及8月2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商总局和食药总局联合召开的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视频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安办联〔2014〕209号
发布日期 2014-09-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show.aspx?newsid=20007&typeid=18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食品安全办、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及8月2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商总局和食药总局联合召开的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视频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3日
 
  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解决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共性、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的统一部署,省政府食安办、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决定在全省上半年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及“保护舌尖上的安全”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利用3个月时间,联合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围绕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保护农村地区消费者健康,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高压态势,打击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推动全省食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办一批食品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先进示范单位,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特别是乡镇监管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以抓好肉制品原料把关不严、白酒塑化剂超标、瓶(桶)装水菌落总数超标等问题为切入点,以解决“小、散、乱、低”为突破口,全面排查和消除当前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风险隐患,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夯实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三、工作内容
 
  各市(地)结合当地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着重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主要辐射农村地区的食品批发市场等农村食品源头治理力度,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业态和重点案件线索,集中力量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市场突出问题。
 
  (一)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要以清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切实摸清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依法依职责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着力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在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检查、发动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取缔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严惩一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针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意识不强、进货查验责任不落实、查验记录不规范和记录不全等突出问题,重点针对食品小作坊、小超市、农家乐、小餐饮、小摊贩,并将农村地区食品流动摊贩或向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供货的游商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批发、采购、零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或原料行为。一是对从合法渠道采购但不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证索票或票证不全的,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对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及其他地区或监管部门的,要依法及时通报或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监管部门。三是通过宣传培训、现场观摩、示范店创建等形式,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落实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把关责任和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
 
  (三)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等突出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小餐饮为重点场所,以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民俗特色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食品监督抽检和对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检查力度,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坚决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严肃清除一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以及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食品,或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和调查核实处置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问题样品,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94号)、《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餐饮〔2014〕149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小作坊、农村集贸市场、农家乐、集体用餐、学校食堂、农村食品配送车等重点业态、场所和对象的监督检查,通过市场整治和示范引领,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坚持重典治乱、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着力巩固农村食品市场整治成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发挥好社会共治作用。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采购活动,以及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努力实现农村食品市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合规、生产经营过程可控的目标要求,构建安全有序的农村食品市场环境。
 
  四、工作措施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及8月29日视频会议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突出重点,抓好以下各环节的整治工作。
 
  (一)食品生产环节。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两超一非”、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肉制品、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授权制度。二是将肉制品、酒类(白酒、葡萄酒、啤酒、配制酒等)、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列为整治重点,全部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三是严格检查原辅料进厂查验、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标签标识、出厂检验和销售去向等情况,检查面达到全覆盖。四是对食品加工“小作坊”,重点检查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原辅料把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是否进行委托检验等。五是加大小豆腐坊使用工业卤水、小油坊生产地沟油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二)食品流通环节。严格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过保质期食品、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严格农村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摸清辖区内农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着力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严格农村食品市场准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二是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监督农村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整治农村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意识不强、进货查验责任不落实、查验记录不规范和记录不全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食品流动摊贩及向农村地区供货游商的监督管理。三是严格检查食品标签标识。加大对农村市场食品标签标识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经营侵权假冒和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农村小食杂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起符合本地区农村食品市场实际的经营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五是加强农村食品市场质量监测。强化农村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在10、11月份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中,要突出农村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及农村民俗特色食品,抽样比例要达到总抽样数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餐饮消费环节。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加工操作,加强示范建设和农村聚餐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规范农村餐饮许可准入管理。开展对农村地区餐饮单位排查,摸清底数。重点排查乡镇、村屯、城乡结合部、农场、林场等区域农村餐饮单位、学校食堂持证情况、无证情况。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2〕264号),对小餐饮特别是无证餐饮单位要规范一批、整顿一批,取缔一批。二是开展农村地区餐饮消费环节大检查。结合餐饮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评定工作,对餐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以学校食堂、农家乐、小餐饮为重点,检查餐饮单位许可、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从业人员健康、餐饮具洗消、卫生环境、加工操作等情况。严厉打击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腐败变质、掺杂掺假、“五无”等食品或原料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或原料、擅自加工使用来源不明食品或原料的餐饮单位或经营者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三是积极开展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示范点建设。各地要结合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地区餐饮示范点建设。要因地制宜建立完善符合地域特点的餐饮示范店建设、评价标准,评定一批农村餐饮示范店,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农村餐饮市场健康发展和提档升级。四是加大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继续深入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机制和年度表彰激励机制,吸纳村委会主任、乡村医生等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规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确保饮食安全。
 
  (四)乳制品生产流通环节。严格规范农村乳制品的监管,确保农村地区乳制品安全。一是严格检查生鲜乳进厂未按规定索证索票和批批把关检验、降低标准收购生鲜乳、购进无证奶站的生鲜乳、非法添加各类物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严格监督乳制品企业生鲜乳等原辅材料把关、质量关键点管控、产品出厂检验、标签标识规范。三是全面检查乳制品生产企业电子信息追溯系统,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落实“五不准”规定及《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落实情况,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面达到全覆盖。四是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及时查办不合格产品和调查核实处置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五是加强对乳制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婴幼儿用品专营店等重点场所的检查,重点检查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标签标识、贮存条件,场所检查面要达到全覆盖。六是进一步加大重点区域经营许可、进货台账、经营条件、保质期等检查力度。
 
  (五)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继续深化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对进入农村的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检,加强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车站、学校、宾馆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监管。严格检查保健食品批发市场、药店等重点场所索证索票、购销台账、标签标识、专区专柜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安排
 
  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从2014年9月初开始至2014年12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动员阶段(9月初)
 
  各市(地)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专项整治的信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乡镇文化站、学校等平台以海报、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整治规范阶段(9月上旬—11月底)
 
  各市(地)组织力量对农村小作坊、小餐饮、食杂店、小超市、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对于食品生产环节,突出重点品种、高风险食品品种生产加工主体;对于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突出经营高风险和重点食品以及问题多发的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检查。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份)
 
  各市(地)组织对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上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含统计表),内容主要包括今年以来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学习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学习食药总局、工商总局领导在8月29日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学习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食安办主任、省食药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国才同志7月22日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当前正是基层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落实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具体明确到人,省政府食安办、省工商、省食药局与总局对口成立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名单附后),各市(地)食品安全办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市(地)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农村食品市场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部门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升监管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理规范、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落实情况整治以及生产经营劣质食品等违法行为整治,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久治不愈的“傍名牌”、“山寨食品”等侵权仿冒及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三)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市(地)食品安全办和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做到“五抓”、“四落实”,即抓部署、抓协调、抓案件、抓督查、抓宣传,落实方案、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效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整改并落实整改率达到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查处率达到100%;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或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率达到100%。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食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部门彻底追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市(地)食品安全办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督导,要深入基层、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妨碍监管执法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厉查处。省食安办将效仿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做法,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基层,适时组织对各市(地)进行督查和暗访,并及时通报,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各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将以信息的方式及时转发。各市(地)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底对各市(地)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地)要强化宣传也是监管的理念,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舆论氛围。在开展整治工作期间,省食安办将适时召开2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各市(地)食品安全办至少要召开2次、县级食品安全办至少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专项行动部署、成效。要着重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市场综合治理,强化社会共治。
 
  各市(地)食安办要及时汇总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一是专项整治开始至11月30日止,每周四下午17:00时前,各市(地)食品安全办要向省食安办“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信息。信息主要内容是:领导重视、制定方案、新闻发布、媒体宣传、专项整治安排部署、工作进展、主要监管措施、监督检查、建章立制、案件办理、典型案例、宣传效果、督查情况、发现问题、风险隐患排查、顽疾问题解决、打击规范成效、大案要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困难、今后工作措施、建议等。二是第一次上报工作信息时,同时上报一名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一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三是9月11日前各单位将工作方案报省食安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是10月1日之前上报一次中期工作汇报,汇报内容为前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五是12月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填报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沙显光。
 
  电话:0451-82613293;
 
  传真:0451-82610885;
 
  邮箱:18345045088@yeah.net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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