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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牧函[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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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03 11:24:01  来源:江西省畜牧局  浏览次数:1685
核心提示:我省种畜禽产业发展较快,良种供应能力显著增强,为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种畜禽管理配套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西省畜牧局
江西省畜牧局
发布文号 赣牧函[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04-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jxav.jxagri.gov.cn/showdetail.asp?id=11218
各市(县、区)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
 
  近年来,我省种畜禽产业发展较快,良种供应能力显著增强,为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种畜禽管理配套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
 
  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实现畜牧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全面了解熟悉种畜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有效手段。《江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已于2014年1月30日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依据《江西省种畜禽场分级与现场验收规范(试行)》与《江西省种畜禽场现场验收评分细则》,落实分级管理,严格把好审核关。不同级别层次的种畜禽场要严格区别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许可证所列种畜禽,应与《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中的品种名称相一致。市(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发证,要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并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三、加强种畜禽执法监管
 
  当前我省种畜禽执法存在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各地要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队伍,强化执法培训,提高种畜禽执法能力。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种畜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对出场销售种畜禽的“三证”(即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的查验,确保种畜禽质量。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省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0791-86215071,举报邮箱:Xmjxmc@Jxagri.Gov.Cn。请各设区市于4月20日前将本辖区县(市、区)举报电话和邮箱汇总报送我局备案。各地对实名举报要认真调查取证,一经查实,严厉查处。
 
  四、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各场实际,建立健全育种制度、兽医卫生制度、饲养管理制度、档案信息制度等,并按照《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养殖档案。要指导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种畜禽出场检验制度,制定种畜禽质量检定评价标准,作为评价种畜禽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种公猪销售出场,要有规范的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种公猪站引进的种公猪必须附有测定成绩,没有性能测定成绩的种公猪将不得参加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统计信息调度工作,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季报制。各设区市要在每季度末将当季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统计报表(见附件)上报我局。
 
  五、加强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工作
 
  动物疫病是影响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种畜禽疫病净化工作是动物防疫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认真研究提出本地区种畜禽疫病净化工作方案。要按照国家种畜禽健康标准和我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本地种畜禽场监测计划,加强对种畜禽场猪瘟、伪狂犬病、禽白血病、鸡白痢和奶牛布病、结核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省一级以上种猪场申领或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继续执行疫病净化制度,从源头上提高畜禽生产健康水平。
 
  六、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禽品种保护工作需要,指导资源保护场扩大群体规模,增加血缘数量,尽快达到农业部规定的保种数量要求。要积极招商引资,拓展融资渠道,挖掘我省地方畜禽品种的潜力和优势,加快开发利用,建立符合我省畜牧业生产实际的地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体系,达到“保用并举、以用促保”的目的。要切实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监管,严格执行畜禽遗传资源处理审批制和责任追究制。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种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受保护的遗传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畜禽遗传资源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七、加强种畜禽跨省调运监管
 
  各地要督促种畜禽生产经营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种畜禽跨省调运申报审批和隔离观察等制度。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和我厅《关于做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跨省引进的种畜禽必须来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饲养场,种畜禽调运前,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审查拟跨省调运种畜禽的有关申报资料,并到调入饲养场现场核查,合格后有关申报材料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种畜禽调入后,要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规定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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