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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动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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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03 11:22:33  来源:江西畜牧兽医信息网  浏览次数:1455
核心提示:为做好2014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我所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工作部署,制定了《2014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精心谋划,全面组织,认真落实。
发布单位
江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江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赣动监〔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2-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jxav.jxagri.gov.cn/showdetail.asp?id=10739
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2014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我所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和省畜牧兽医局工作部署,制定了《2014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精心谋划,全面组织,认真落实。
 
  2014年2月21日
 
  2014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坚持一个统领,抓住三个关键”全省农业工作总要求,围绕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重点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一手抓检疫监管和日常巡查,一手抓长效机制和执法行风建设,以健全体系、创新机制、优化保障、强化措施为着力点,创新推动动物卫生监督事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全面推进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继续开展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县级所执法办案达10件以上的要达到80%以上,消灭零办案。二是动物检疫监管成效进一步提高。推进动物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建设,确保产地检疫、定点屠宰检疫申报受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100%,养殖屠宰场所官方兽医监督巡查及时到位,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三是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完成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动物及动物产品供沪企业检疫电子出证试点,并逐步在全省全面推行,健全完善奶牛电子耳标信息化管理试点,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1.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动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独立银行帐号和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五个方面进行健全完善。
 
  2.建立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和依法履职的要求,结合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按照“站所合一,县所派出”的原则,积极推动全面建立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
 
  3.开展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继续开展执法行风规范行动,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强化官方兽医培训,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检疫操作技能、执法办案技巧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规范履职、奉献社会的行业风气,切实转变执法作风,树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为民、清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4.健全公共财政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各地要积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长效机制研究,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争取支持,将动物检疫、监督检查、人员培训、执法办案和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扎实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5.推进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建设。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初步建立检疫申报点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各项要求,加大投入,统一检疫申报点外观、公示内容和制度建设,提升检疫申报受理工作能力。
 
  6.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体系、工作队伍、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出栏动物先申报受理再检疫机制。要根据官方兽医人员不足和检疫工作需要,积极推动建立乡村协检员队伍,落实农村散养户产地检疫工作,探索实行规模养殖场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作为专职报检员,提升规模养殖场产地检疫工作成效。
 
  7.加强屠宰检疫工作。推行定点屠宰厂(场)检疫室规范化建设,完善屠宰检疫工作。探索推动大型屠宰企业自有兽医人员从事协检工作,协助官方兽医开展检疫。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检疫规程实施屠宰检疫。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
 
  8.做好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动物检疫操作,加强痕迹化管理,统一动物检疫记录格式,规范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等检疫工作记录。组织学习农业部有关部门新出台的《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提前准备印制好检疫工作记录单、记录表,确保5月1日全面实施。
 
  (三)创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9.落实官方兽医监督巡查制度。按照《江西省畜禽养殖屠宰场所官方兽医监督巡查制度(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市、县、乡三级官方兽医对畜禽养殖屠宰场所实施常态化监督巡查工作,做到设区市对县、县对乡镇、乡镇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定点屠宰场的层层监管、全面巡查,实现全覆盖。坚持分级负责、包片监管、定期巡查的原则,要以畜牧养殖备案企业为重点,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档案。要探索差异化监管模式,对监管对象按其动物卫生水平划分不同等级,实行风险分级、量化监管。
 
  10.做好供沪动物检疫监管工作。坚持标准,认真遴选,严格推荐供沪企业备案,开展供沪备案企业全面清理;积极引导企业自律,进一步落实供沪备案企业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供沪收购贩运管理,建立供沪检疫申报“黑名单”制度;加强产销两地日常检疫监管协作,对供沪检疫官方兽医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11.强化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加强省际检查站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持证上岗,检查规范,记录完备。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责任制,严防公路“三乱”。对省际检查站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积极开展专题调研,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
 
  12.加强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调查处理反映问题等情况时,发现违法行为,要积极主动依法立案,认真进行查处。支持鼓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多办案、办好案,县级所执法办案达10件以上的要达到80%以上,消灭零办案。对案件要进行整理归档,积极开展案卷评查和案卷制作培训。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主体,继续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
 
  (四)积极推进检疫监管信息化,做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13.开展检疫电子出证试点并逐步扩大。在完成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动物及动物产品供沪企业检疫申报点实现检疫电子出证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逐步实现全省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全部实行电子出证。
 
  14.建立完善奶牛电子耳标试点管理。在现有奶牛电子耳标试点基础上,完善提高管理软件,试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准确做好奶牛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发挥监管追溯作用。在奶牛重点县扩大奶牛电子耳标信息化管理试点范围,增加试点奶牛数量。
 
  15.强化管理,提高耳标佩戴率。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流通环节牲畜耳标佩戴率达100%,饲养环节达到98%。规范二维码耳标的申请、发放、领用的管理登记。加强能繁母猪保险专标佩戴和管理,推进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以更换联通SIM卡为契机,开展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培训,完善信息采集和传输渠道,提高信息上传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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