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
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明确“设立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审批”由设区市饲料主管部门实施的通知》精神,“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权限已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为了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确保许可工作公平、公正,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现将其它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
(一)在设区市管辖范围内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单一饲料品种见《饲料原料目录》。
(三)核发许可证的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按照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按照新《条例》和《办法》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产品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在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后面的“□”中打“√”。
1.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4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5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6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7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2 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 (市、区)、乡 (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2.4 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
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
2.7企业简介包括建立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所有权性质、生产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等内容(1000字以内)。
3.产品基本情况
3.1生产线名称:按照产品类别进行命名,如配合饲料生产线、浓缩饲料生产线、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生产线、精料补充料生产线等。
3.2生产能力(吨/小时):按照混合机有效容积×0.5(平均容重)×10(批/小时)计算。
3.3产品类别: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填写。
3.4产品系列: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按照饲喂动物划分并填写。浓缩饲料填写畜禽、水产、反刍、幼畜禽、种畜禽、水产育苗、宠物、特种动物等;配合饲料填写畜禽、水产、反刍、幼畜禽、种畜禽、水产育苗、宠物、特种动物等;精料补充料填写反刍动物、其他等。
4.生产设备明细表
4.1企业应当以生产线为单位,填写与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致的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及完整的除尘系统、电控系统、液体添加等辅助设备。
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当填写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
4.2生产线名称及序号:与3.1对应,并逐一填写。
4.3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按照设备说明书或设备铭牌填写。
4.4技术性能指标:填写反映生产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
5.检验仪器明细表
5.1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规定逐一列出。
5.2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铭牌填写。
5.3技术性能指标:填写检验仪器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6.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
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等,其中检验化验员至少2名。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填写拟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上述人员信息。
(三)工商营业执照
提供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供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图
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七)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提供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负责人和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等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草案文本。
(八)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提供技术、生产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九)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提供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等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厂区平面布局图
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十一)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使用规范的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
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十二)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提供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的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
(十三)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提供本企业所有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
(十四)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十五)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或“两账一卡”)。
(十六)企业管理制度
提供企业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1500字以内)
(十七)企业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八)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 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2 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 (市、区)、乡 (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2.4 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
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
2.7企业简介包括建立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所有权性质、生产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等内容(1000字以内)。
3.产品基本情况
3.1产品名称:按照《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名称填写。
3.2生产能力:按照每个产品年生产能力填写并注明单位。
4.生产设备明细表
4.1企业应当以生产线为单位,填写与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致的原料贮存、预处理、生产、计量、包装、除尘等主要生产设备。
4.2生产产品:填写本生产线生产的产品。
4.3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按照设备说明书或设备铭牌填写。
4.4技术性能指标:填写反映生产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
5.检验仪器明细表
5.1填写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列项目和执行标准中出厂检验规定的项目所需的检验仪器。
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和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的,还应当填写微生物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
5.2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铭牌填写。
5.3技术性能指标:填写检验仪器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6.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
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检验化验员等,其中检验化验员至少2名。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填写拟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上述人员信息。
(三)工商营业执照
提供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供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图
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七)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提供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负责人和检验化验员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
(八)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提供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厂区平面布局图
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产品特征描述中的工艺要求。
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设备清洗消毒措施;采用生物发酵生产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还应当说明采用的微生物菌种的中文学名和拉丁文学名以及主要培养基、包被材料、载体等原材料名称。
(十一)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和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验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十二)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十三)产品标准
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企业标准草案文本。
(十四)企业管理制度
提供企业制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1500字以内)
(十五)环保证明
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复印件。
(十六)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企业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
(十七) 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供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八)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
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提供新饲料证书复印件;新饲料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十九)新饲料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应当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二十)企业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十一)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
(三)对企业提供的人员资质情况进行核查;
(四)对企业提供的检化验仪器设备和发票进行对照查看;
(五)生产工艺设备清单中“序号”要与工艺流程图上的“序号”一致,要求打包口处必须要有“单点除尘设备”;
(六)检查附件是否有遗漏。
六、组织专家现场审核
根据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各设区市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立即向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委员会将根据申请要求随机抽取专家赴现场审核,根据现场审核情况专家组组长签署《现场审核表》和《整改通知》,移交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专家审核时限为2个月,不列入许可审批时限。专家费用由各地解决。
七、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实行农业部统一管理,每个省只给一个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终端,我省的信息录入终端设置在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因此,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家现场审核合格的饲料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生产地址、通讯地址、注册地址、生产产品名称、2个检化验员的姓名和技能鉴定证书编号及身份证、中控工姓名和技能鉴定证书编号及身份证、维修工姓名和技能鉴定证书编号及身份证发送至306094881@Qq.Com。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将企业信息录入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饲料生产许可证后,再把饲料生产许可证信息发至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由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附件:1.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
2.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
3.整改通知书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