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号)要求,我部已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工作(以下简称审批工作)下放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为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具体审批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农业部对审批工作情况实行半年备案制。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工作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备案。
附件:《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工作规范(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