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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河食安办〔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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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01 10:50:49  来源: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67
核心提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桂食安办〔2014〕18号)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执法检查,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河食安办〔2014〕22号
发布日期 2014-07-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cfda.gov.cn/News_View.asp?NewsID=2955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市民委,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桂食安办〔2014〕18号)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执法检查,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肉类生产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要根据目前职责分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肉制品生产企业、肉类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肉及肉制品,监督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储藏运输安全保障等责任和义务,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肉品以及无“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腐败变质肉品。要把保障清真食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加强对牛羊肉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环境、生产经营许可、清真标志等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清真屠宰户、经营户、餐饮店、连锁店、加盟店等的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对“清真不清”、“假冒清真”等问题,要坚决清理、查处和取缔。
 
  二、严惩重处,坚决打击肉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查处肉及肉制品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执法联动和全程督办机制,确保对发现的问题,尤其是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有案必查、一查到底。要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办案合力,从快、从严查处肉及肉制品无照经营、制售假冒牛羊肉以及冒用地理标志、清真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对查获的案件,要依法加大惩罚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三、明确职责,切实做好职能调整过渡期间的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职能交接期间的生猪定点屠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完成职能交接的,按交接后的职能履行职责,未完成职能交接,或正在进行职能交接中的,按原职能履行相关职责。各县(市、区)及各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组织开展肉及肉制品的执法检查工作。对牛、羊、禽类等其他动物屠宰检查工作,报告当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制定检查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四、强化宣传,营造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氛围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促使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守法诚信从业。要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者充分认识假冒伪劣清真食品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自觉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充分发挥有奖举报的作用,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与此同时,要高度重视舆情信息,及时有效做好舆情信息处置工作。
 
  河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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