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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知(河食药监办〔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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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6 09:52:50  来源: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1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鲜湿米粉行业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掌握鲜湿米粉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着力解决鲜湿米粉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鲜湿米粉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市局党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鲜湿米粉专项整治工作。现发布关于印发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知。
发布单位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河食药监办〔2014〕6号
发布日期 2014-01-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cfda.gov.cn/News_View.asp?NewsID=2661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鲜湿米粉行业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掌握鲜湿米粉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着力解决鲜湿米粉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鲜湿米粉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市局党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鲜湿米粉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
 
  河池市鲜湿米粉零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开展十大类节日食品生产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鲜湿米粉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从市到县必须做到全覆盖,不漏一户、不留死角。通过对鲜湿米粉生产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消除非法添加和超范围添加等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全市鲜湿米粉质量安全在3月底前有初步好转,上半年前有根本性好转,推进建立鲜湿米粉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整个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我市鲜湿米粉产品质量的信心。
 
  二、整治时间
 
  从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为期半年。
 
  三、整治重点
 
  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有关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秦义勇 市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韦 毅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首枰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玉达聪 市局办公室负责人
 
  张 妮 市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科副科长
 
  苏 毅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人
 
  唐汉生 市局餐饮安全科科长
 
  张肇峰 市局人事科科长
 
  韦艳洁 市局财务科科长
 
  覃继征 市局稽查科科长
 
  黄相菠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副所长
 
  市局机关各科室、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提供人员支持,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总体协调,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提供装备和技术支持。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要求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阶段进行,主要步骤如下:
 
  (一)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4年1月25日前)。市局、各县(市、区)局根据自治区局的要求制定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落实检查人员、装备和经费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月下旬至2014年5月)。市局组织对各县(市、区)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局对鲜湿米粉企业生产现场进行突击检查,根据当地技术支撑和检验能力,采取抽取原浆和待出厂的合格品进行检验(购买样品费用由抽样单位负责)、现场快速抽检等手段,对企业产品实施监督抽检(现场快检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添加的,必须抽检产品),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尽快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6月)。总结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鲜湿米粉生产过程监控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根据检查和检验情况,上报区局公告鲜湿米粉不合格企业名单,推优罚劣,提高全市鲜湿米粉生产整体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全面开展整治。各县(市、区)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方案,细化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扎实开展整治行动。各县(市、区)局检查范围要覆盖到县乡所有鲜湿米粉生产企业,检查组人员包括:本县(市、区)食品监管、执法人员和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人员,市局督查组现场督导。
 
  (二)开展摸底调查,做好前期准备。开展整治行动前,各市、县局应对辖区内的鲜湿米粉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认真核对企业数量、产量、联系人、生产地址和生产规律等信息,汇总形成本辖区鲜湿米粉生产企业信息表,梳理分析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整治行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实施全程监管,进行全面排查。对鲜湿米粉生产企业从原料到成品全过程进行全面排查。一是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打招呼、不提前通知,直插企业生产现场,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二是详细核查企业相关记录,对生产过程中的添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三是对生产场所、仓库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的可疑物料要仔细核对,必要时要进行抽检。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办和行刑联动作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根据现场检查和检验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督促检查,严格信息发布。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整治任务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市局将派出督导组,对县级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整治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责任。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于重大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同级食品安全办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要严格规范信息发布工作,不合格企业信息公布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刊、网络等优势,组织媒体深入一线开展专项整治报道,大力宣传政府狠抓食品安全的决心和专项整治的措施及成效。要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局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1月25日前报送本县(市、区)整治工作方案,每月汇总报送本辖区内的阶段整治情况,6月23日前报送整治情况总结。联系人:市局食品生产科谭晓宁,电话:0778-2568932,18077851008,邮箱:hcspsc@163.com。
 
  附件:1. 鲜湿米粉零点整治工作抽样检验实施细则
 
  2. 整治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件1
 
  鲜湿米粉零点整治工作抽样检验实施细则
 
  一、常规抽检
 
  1   产品名称和种类
 
  鲜湿米粉、米粉原浆。
 
  2   检验依据
 
  鲜湿米粉:DB45/319-2007《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卫生部相关公告。
 
  米粉原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卫生部相关公告。
 
  3   样品的抽取方法和数量
 
  3.1    鲜湿米粉
 
  3.1.1  抽样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成品库房内的合格品区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在保质期内、待销售的的主营产品的一个规格作为样品,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
 
  3.1.2  抽样数量2袋(每袋不少于2kg),分别封样,1袋检验,另1袋做备样,备样留承检单位,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为“即食类”或“烹调后食用类”。
 
  3.1.3  所抽样品由生产企业进行确认核实,填写产品确认单并提供有关材料(例如企业标准)。抽样时要根据各种产品的保存条件,采用合适的方法运输和贮存样品,避免样品被污染或变质。
 
  3.1.4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如发现所抽样品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应拒绝接收样品,要求有关县(市、区)局重新抽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报告。应当注意问题样品的复检和沟通,确保无误。
 
  3.2     米粉原浆
 
  3.2.1   承检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生产车间米粉原浆桶中抽取一个米粉原浆样品,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
 
  3.2.2   抽样数量2瓶(洁净玻璃瓶)(每瓶不少于500g),分别封样,1瓶检验,另1瓶做备样,备样留承检单位。
 
  3.2.3   所抽样品由生产企业进行确认核实。抽样时要根据各种产品的保存条件,采用合适的方法运输和贮存样品,避免样品被污染或变质。
 
  3.2.4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如发现所抽样品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应拒绝接收样品,要求有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重新抽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报告。应当注意问题样品的复检和沟通,确保无误。
 
  4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参 考
标准值
1
二氧化硫
DB45/319-2007
GB/T 5009.34
不得检出
2
脱氢乙酸
GB 2760
GB/T 23377-2009
不得检出
3
次硫酸氢钠甲醛
GB 2760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GB/T21126-2007、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1〕159号食品中甲醛次硫酸钠的测定方法
不得检出
4
苯甲酸
GB 2760
GB/T 5009.29、GB/T 23495
不得检出
5
山梨酸
GB 2760
GB/T 5009.29 、GB/T 23495
不得检出
6
硼砂
GB 2760
GB/T 5009.29
不得检出
7
丙酸钠
GB 2760
GB/T5009.120-2003、GB/T23382-2009
不得检出
8
丙酸钙
GB 2760
GB/T5009.120-2003、GB/T23382-2009
不得检出
9
双乙酸钠
GB 2760
GB/T23383-2009
不得检出
10
卡那霉素
GB 2760
GB/T22969-2008
不得检出
11
纳他霉素
GB 2760
GB/T21915-2008
不得检出
12
过氧化苯甲酰
GB 2760
GB/T 22325-2008 、SN/T 3148-2012
不得检出
13
二氧化钛
GB 2760
GB/T21912-2008
不得检出

  5   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6   异议处理复检
 
  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应承检机构申请复检。承检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理企业复检申请。
 
  6.1.1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可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2)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原则上在原样上进行,应采用原样检验。当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复检后以复检结果为准。
 
  6.1.2下列情形之一将不进行复检: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复检的其它情况。
 
  二、现场快速检测
 
  1   产品名称和种类
 
  鲜湿米粉、米粉原浆。
 
  2   检验依据
 
  DB45/319-2007《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
 
  3   需要的仪器和试剂
 
  二氧化硫快速检测盒、吊白块快速检测盒、硼砂快速检测盒、样品粉碎机、微型超声波仪、微型离心机、5毫升移液器、烧杯、吸管、电吹风、采样刀具、镊子等。
 
  4   样品的抽取和检测方法
 
  4.1  抽样。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企业的磨浆车间抽取抽取米粉原浆,在鲜湿米粉生产线上或成品库内随机抽取鲜湿米粉样品。
 
  4.2  现场快速检测。将现场抽取的样品按检测要求进行处理,用相应项目的快速检测盒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添加。
 
  5  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参考标准值
1
二氧化硫
DB45/319-2007
二氧化硫快速检测盒
不得检出
2
次硫酸氢钠甲醛
(吊白块)
DB45/319-2007
吊白块快速检测盒
不得检出
3
硼砂
DB45/319-2007
硼砂快速检测盒
不得检出

  6   检测结果处理
 
  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添加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常规抽检的规定,对企业产品实施监督抽检。
 
  附件 2:整治情况汇总统计表
 
  检查实施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属地监管单位
检验结果 (原浆)
检验结果(成品)
现场检查情况
最终检查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
 
 
 
 
 
 
 
 
 
 
 
 
 
 
 
 
 
 
 
 
 
 
 
 
 
 
 
 
 
 
 
 
 
 
 
 
 
 
 
 
 
    说明:1. 以市为单位汇总上报;

    2. 检验检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栏目;

    3. 现场检查情况不合格的请说明处理情况(可另附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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