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6/2014號行政法規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最高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列表》,該列表載於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放射性核素”是指原子可自發衰變並發射電離輻射的不穩定化學元素;
(二)“最高限量”是指存在於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的法定最高放射性活度濃度,該濃度以Bq/kg表示。
第三條
最高限量
最高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的規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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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列表(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食品種類 |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 | 最高限量 | 單位 |
嬰兒食品 | 碘-131 | 100 | Bq/kg |
銫-134,銫-137 | 1000 | Bq/kg | |
其他食品 | 碘-131 | 100 | Bq/kg |
銫-134,銫-137 | 1000 | Bq/kg |